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医生已经叮嘱他不能和任何异性发生关系,然而,他却克制不住在短短三个月和两名女子发生过五次,于是直接传唤男子,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吕某的年纪不大,才43岁,在这个年纪欲望是有一点强的。
不过他平时的男女关系有点乱套,没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最后导致自己生病了。
而这个病也是大家熟知的艾滋病。
他当时是觉得身体有点不舒服,所以就去检查,他可从来没有怀疑过生了这个病,就以为是一般的炎症。
后来,在2019年10月31日的时候,确定下来必须正规治疗,正规服药,并且还有一条不能和女性发生关系。
其他情况他都能做到,但就是这最后一条,作为43岁的他,怎么样控制都做不到。
最后,他心想,那些外面的失足女在这方面也是不检点。
不伤害自家人,那可以和这些交往一下,谁也不吃亏呀。
所以在2025年5月份,他就大着胆子邀约了胡某,想和她做笔交易。
对方当然愿意了,她就是做这一行的,谈好的价格是110元。
吕某没有嫌价格贵,直接就去到了对方的出租屋,花了110元完成了一次。
不过后来自己又有想法了,又联系胡某,又花了110元和对方欢愉了一下。
这还没有完,吕某经过调理,身体大大好转,精神状态也好转,所以他又约胡某第三次。
同样的,还是给了110元。
有了这些经历后,他就完全忘记医生的嘱咐,不能和异性发生关系。
他完全抛之脑后,倒是遵循了医生的建议,按时服药,按时复检。
可是他每到一个节点,他就想去激情一下,所以后来又约了孙某。
这个人还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不过这次的价格少了十元,也就是每次100元。
没过多久,吕某的想法又来了,又去找孙某,又花了100元。
也就是这两名女子在三个月的时间,吕某前前后后和她们发生过五次关系。
本来这件事如果不说,谁都不知道,谁也查不到。
可是这两名女子却无意之间被抓了,扫黄行动中,她们落网了。
查看她们的收款记录,让她们把每一笔记录都如实交代是什么情况、是谁付的。
最后,吕某自然浮出水面。
大家在进一步的查询发现,这个人生病了,携带的这个病是明文规定不能发生关系的。
再进一步查,这个吕某一直在服药。
那说明这个吕某是明知故犯,医生明确叮嘱,他偏偏不听,肆意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警方直接抓捕吕某准备判刑。
吕某一直喊冤,觉得自己太冤枉:警方传唤就主动到场,全程如实交代,有坦白自首情节。
自己也不想得这个病,得病之后一直坚持吃药治疗,希望法院能给自己宽大处理。
最后法院综合考量他的自首、认罪情节,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虽然吕某心里不服,但自知理亏,最终认罪认罚。
很多网友看完都特别疑惑:吕某是明知带病嫖娼才被判刑,那和他发生关系的两名女子,会不会也被同样追责判刑?
这里给大家讲透法律真相,入罪的唯一核心,就是四个字:主观明知。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条法律说得非常清楚,只有明知自己身患严重性病,还故意卖淫、嫖娼,才构成犯罪、需要坐牢。
回到这个案子:
吕某是早就确诊患病,医生反复叮嘱禁止发生关系,他完全知情还刻意规避家人、找失足女交易,属于百分百的明知故犯,所以必须判刑,哪怕吃药治疗、有自首情节,也只能从轻,不能免罪。
反观这两名女子,她们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吕某携带这个病,没有任何主观知情的条件。
法律不会处罚不知情的人,所以这两名女子不会被判刑。
延伸来讲,后续如果还有其他人和这两名女子接触,只要对方不知情,同样不构成犯罪。
一旦有人后续确诊感染、明确知晓自己携带这个病,还继续和他人发生关系、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一律触犯法律,照样要被追责。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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