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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摔亡案责任终于定了!湖南株洲,8 旬重度失能老人住养老院,凌晨,自己下床弯

养老院摔亡案责任终于定了!湖南株洲,8 旬重度失能老人住养老院,凌晨,自己下床弯腰穿鞋意外摔倒,最终重伤离世。家属索赔 41 万,养老院想凭风险告知书免责,法院明确:养老院无 24 小时贴身看护义务,但护理缺位,存在过错,最后这样判了。

这位离世的老人姓匡,已是八十多岁的高龄。因为身体重度失能,日常起居行动都很不方便,子女们各自有工作,没法全天守在身边照料。

权衡了很久,家人最终决定把老人送到当地一家养老院,花钱请专业人员照护。
 
入住养老院当天,院方和家属签订了正式的养老服务协议。

协议里写明了老人的护理等级、服务内容,同时附带了一份风险告知书,上面列举了老人入住后可能出现的摔倒、突发疾病等意外风险,家属当场签了字确认。
 
事发那天是个普通的凌晨,多数老人都在熟睡。匡老人不知是醒了想喝水,还是想下地活动,自己慢慢从床上坐了起来。

他挪到床边,俯下身子想去穿放在地上的鞋子,这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对高龄失能老人来说却藏着巨大风险。
 
因为重心不稳,老人弯腰的时候身体失去平衡,直直地摔在了地上。

这一摔伤势很重,老人躺在地上没法动弹,也没能发出足够大的呼救声。直到护理人员按流程巡查房间时,才发现倒在地上的老人。
 
发现老人摔倒后,养老院一边通知家属,一边安排紧急送医。

可老人毕竟年事已高,加上这一摔造成了严重的内伤,送到医院后抢救了没多久,医生就宣布老人因重伤不治离世。
 
好好的老人送进养老院,突然就这么走了,家属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

他们翻来覆去看了事发的监控,又核对了养老院的护理记录,认定院方没有尽到看护职责,深夜没人值守才导致老人摔倒后没能及时发现。
 
家属算了一笔账,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加在一起,总共向养老院索赔 41 万元。

双方协商没达成一致,家属直接把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庭上,养老院的态度也很明确,觉得自己实在冤枉。

院方首先拿出了那份有家属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称摔倒风险已经提前告知,老人是自主行为导致意外,不该由机构担责。
 
院方还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里,从来没有约定过 24 小时一对一贴身看护的服务。

养老机构的常规护理不可能寸步不离,没法预判老人什么时候会突然下床,更不可能随时制止每一个动作。
 
法院受理案件后,没有只听某一方的说法,而是调取了全部的监控录像、护理记录,还有双方的服务合同,一点点核对整个事件的细节,先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
 
法院首先明确了一个核心原则: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法定和合同边界的。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 24 小时贴身陪护,就不能要求养老院对老人每一个即时、突发的自主行为都负责。
 
从监控画面能清楚看到,匡老人虽然年纪大、行动不便,但客观上具备独立下床、缓慢移动的能力,甚至还能操作助行器。

事发时他意识清晰,弯腰穿鞋是他主动做出的行为,不是外力导致的摔倒。
 
但法院同时也查出了养老院的问题。按照院方自己公示的护理规范,夜间应当有固定频次的巡查。

但实际的护理记录显示,事发当晚的巡查存在疏漏,间隔时间超出了规定的标准,属于护理缺位。
 
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的照护机构,对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就算没有 24 小时贴身看护的义务,也该落实基础的巡查和保障义务,这一点上院方确实存在过错。
 
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匡老人自身的高危行为是事故的直接核心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养老院因为没有落实规范的护理巡查,存在管理疏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养老院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剩下 60% 的责任由老人自身承担。
 
因为养老院提前购买了养老机构责任险,大部分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来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6.4 万余元,养老院自身只需要赔偿 300 元的医疗费损失。
 
一审判决下来后,匡老人的家属和保险公司都不满意。家属觉得责任判轻了,保险公司觉得赔偿额高了,双方都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核查了全部证据和一审的判决逻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

最终二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很多人说这是一份 “不糊涂” 的判决,没有因为老人是弱势群体就偏向家属,也没有因为机构有合同就完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