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的案件调解以失败告终,就剩余借款本息1.8kw的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提出五个月之内每个月偿还20万元、此后每个月偿还50万元的方案,我方作为债权人没有答应。
因为我方冻结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债务人居然还有点恼羞成怒、道德绑架,责怪我方怎么能对其名下的账户进行保全。只许债务人欠钱不还,不许债权人采取保全。
债务人一直在强调调解书比判决书更加高效,比判决书更快能够拿到钱。但对比判决书与调解书,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形成调解书,是否可以适用拒执罪、是否还可以通过刑事诈骗维权,在实践中都是一个问题。
由于在此前债务人多次编造谎言欺骗债权人,遂我方想要知道债务人的银行流水明细(是否真实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借钱不还型”诈骗),以及债务人对外的诉讼情况和对外应收债权的金额。我觉得这个要求完全合情合理,但债务人不愿意提供,根本不是一个真诚谈判的模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