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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名男子一直没钱娶妻,婚事迟迟没有着落,工友给他牵线介绍了一名女子。男子拿出

广东一名男子一直没钱娶妻,婚事迟迟没有着落,工友给他牵线介绍了一名女子。男子拿出 600 元,把这名女子买回家。生理问题是解决了,可他很快发现女子存在智力方面的问题,心里生出嫌弃。之后他又找来中间人转手,将女子卖给村里另一名单身男子,这笔交易一共收了 800 元,拿出 300 元当作中间人介绍费。接手的光棍并没有嫌弃这名女子,直到案件被查出,两人还共同生活在一起。

旧事始末

小莉患有重度精神病,2015 年从家里走失,之后一直在惠水县客车站附近流浪,长期漂泊在外,没人照料。罗某常年在外务工,干活断断续续,收入很低,一直没有办法娶妻成家。看着身边工友都有家庭,罗某心里十分着急,一直想找个妻子一起生活。一名工友知道罗某的难处,帮忙牵线,有人将流浪的小莉以 500 元的价格卖给罗某。

罗某把小莉带回村子,逢人就说自己在外讨到媳妇。村里不少人都留意到这个新来的女人状态不对劲,罗某自己也能察觉小莉和普通人不一样。最开始罗某觉得,有个人搭伴过日子,满足自身需求就足够。日子久了,罗某越来越厌烦小莉,打算把她转手处理掉。这个村子地处贫困区域,村里单身男子很多。罗某找到中间人周某某,商议把小莉卖给同村的夏某某。这笔交易定价 800 元,交易完成后,罗某拿出 300 元当做报酬交给周某某。

夏某某清楚自己的经济条件,知道很难找到对象,也知道小莉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但他没有排斥小莉。两人在一起安稳生活多年,日常起居都在一起。等到人口普查工作开展,工作人员登记信息时,问不出小莉的姓名、籍贯和家人信息。工作人员顺着这条线索排查,查到小莉是夏某某从罗某手里买来,中间人是周某某。这件事在村里不少人都知晓。警方继续追查最早出卖小莉的人,但是罗某没有对方联系方式,这条上游线索就此断掉。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认定罗某、周某某、夏某某的相关犯罪事实。

庭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人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小莉属于被拐卖妇女。罗某在收买小莉之后,又将她转卖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千元。中间人周某某参与牵线,促成这次买卖交易,同样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收买小莉的夏某某,另案处理。

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做了从轻处理。罗某最开始买下小莉,目的是找妻子共同生活,并不是专门做拐卖人口牟利的行当。小莉本身属于走失流浪,不是罗某一伙人从家中拐骗带走。综合这些情节,罗某主观恶性相比专门拐卖人员更低,所以量刑低于拐卖妇女罪的基础刑期。周某某只是充当交易中间人,法律认知不足,没有预判牵线买卖妇女会触犯刑法。法律层面不存在不懂法就可以免责的规定,参与交易就要承担对应的刑事处罚。

法条对照

《刑法》第 240 条写明,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刑期会继续提高,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 24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多人分不清拐卖和收买的边界,误以为只有主动拐走妇女才算犯罪,单纯花钱买下不会有严重后果。这个案件可以清晰看到,整个交易链条里,卖出的人、牵线的中间人,还有收买人员,全部会被法律追责。

妇女拥有独立人身权利,不存在买卖交易的空间,不管交易发生在什么时候,不管买卖之后双方在一起生活多久,当年买卖人口的行为不会自动消失。在不少偏远乡村,很多人保留老旧想法,把花钱买妻子当成解决单身问题的办法,忽略这件事属于刑事犯罪,一旦案发,所有参与人员都要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