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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替当事人打赢官司却打不赢当事人起诉律师的案子》 针对近年来经常发生当事人

《律师能替当事人打赢官司却打不赢当事人起诉律师的案子》
针对近年来经常发生当事人起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律师代理费的案子越来越多的现象,笔者搜索了一下,发现,每当发生此类案件时,法院大都判决律师和律所败诉,让律所给当事人全部退款或大部分退款。律师为当事人忙活了一大气,最终落了一个这样结果,真是丧气。但细想之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些败诉的律师和律所也不算太委屈。
比如,有一起律所起诉当事人要求按照风险代理合同支付巨额代理费的案件,当事人抗辩要求法院确认风险代理收费条款无效。律所认为:诉讼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收费条款是双方协商签订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风险代理合同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合同约定无效,驳回起诉(上诉)。”
这一案件应该引起律所的警戒,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平时总以为自己懂得法律,比当事人更懂得法律,在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时,为了更多地创收,往往会以风险代理合同或风险代理条款谋取更高比例的收费。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时,律所和律师认为:一旦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合同,只要律所一起诉,就一定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有自己的判断思维。法院会认为:合同自治原则也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也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果因为过度追求利益,也会因自己对法律风险的判求失误,跳进自己事先挖的坑里。不仅会损失钱财和名誉,而且还丢人现眼。
有些律师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另寻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往往会用一些限制性条款,限制自己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私下和解或另寻其他律师提供咨询性服务。所以,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此类条款时,忽视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如何调解、是否撤诉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律师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提供相应建议,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尽力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标。律师(所)在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时,不可以对委托人自行处理的诉讼权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加以限制,以保障律师(所)的收费利益。北京某法院近期裁判的一起案件中的观点是“律所与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如此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最后裁判律所给当事人退费。而裁判退费的比例高达90%,律师和律所因此把巨额收费大部分退还。
法官在裁判中使用“违背了公序良俗”的用语,是对律师(所)公开进行的道德审判,律师需要通过代理业务赚钱,如果赚钱的手段不当或者违背了社会道德,这种赚钱手段一旦被法院的裁判无效,律师损失绝对不是判决载明的钱数所能衡量的。律师和律所的声誉损失价值,远远大于判决书载明货币价值。
不断发生的此类裁判案件同时揭示了一个现象,多年来,一些少数北京律师(所),利用“天子脚下的皇城根贵族”的招牌诱使当事人到北京请律师的现象也应该正本清源。最近媒体有一句话特别有意义,“为什么只能看到北京的律师西装革履夹着公文包全国各地跑着办案,为什么看不到全国各地的律师跑北京办案呢?”
其实,这种现象早已经有之,许多当事人因为迷信“北京律师”的招牌,不惜花高价,甚至还格外支出“专家论证费”委托“北京律师(所)”打官司,最后得不偿失后悔无比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本文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