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婚内强奸案录音曝光 结婚证,不是性权利同意书。
结婚证:终身性权利同意书?
2026年9月8日,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将对一起“婚内强奸案”进行一审二次开庭。被告人刘某已被羁押超过15个月。起诉书显示,2025年2月27日,刘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分居。3月21日,刘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将王某叫到家中殴打辱骂,造成王某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轻伤一级),随后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不仅因为暴力的残忍——将妻子殴打致骨折后强奸并录像——更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深层问题:结婚证,是否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身体拥有了终身性的性权利?
辩方的逻辑简单直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不存在“强奸”一说。在被告人姐姐看来,这是“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的内部矛盾。这种观念的潜台词是:一旦领取结婚证,女方就相当于签署了一份终身性的“性同意书”,丈夫的任何性要求都天然合法,妻子的“不”在法律上无效。
这种观念并非没有法律回声。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否定说”,认为婚姻关系属于概括性同意,合法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但主流裁判思路早已转向“折中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指导案例(王卫明强奸案)中明确——“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所谓“非正常存续”,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等。最高法指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进入解除程序后,“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然而,“折中说”虽然比“否定说”进步,却仍然暗含一个危险的逻辑前提:在“正常”婚姻中,妻子的性同意是被“推定”的。 这意味着,只要结婚证还在有效期内、只要还没有走到离婚那一步,妻子的身体就处于一种“预设同意”的状态——她需要明确说“不”才能拒绝,而丈夫不需要明确问“可以”。
这恰恰是问题的核心。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与“暴力、胁迫等手段”,从未将配偶排除在外。性自主权是基本人权,不因婚姻登记而让渡或减损。一纸结婚证可以证明婚姻关系的成立,但它不能成为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支配令,更不能成为暴力的“免罪金牌”。
婚姻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核心是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性权利的永久占有。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章所指出的,“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
回到内蒙古这起案件。即便我们不谈法理,仅从常识出发:一个将妻子殴打致腰椎骨折的男人,在妻子痛苦哀嚎中强行发生性关系并录像——这样的行为,真的能因为一本结婚证就被洗白成“夫妻正常生活”吗?
结婚证从来不是终身性权利同意书。它是两个平等个体自愿结合的法律凭证,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身体拥有无限支配权的许可证。性同意的核心永远是“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下,对方是否自愿” ——而不是“我们曾经结过婚,所以你现在必须同意”。
这起案件尚未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它都已经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婚姻不是暴力的遮羞布,结婚证更不是强奸的通行证。一个人的身体,永远属于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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