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北京,KTV女服务员陪了一名已婚男子3年一共赚了18万余元。男子妻子得知后,不愿意了,而后见男子自称与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将女服务员告上法庭,要求女服员退还全部转款。虽然女服员坚称,与男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由于涉案转款中不乏520、1314等特殊转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还是判女服员归还17万余元。女服员表示不服,坚称与男子不存在正当关系,并辩称涉案转款完全属于正常的服务对价以及合理人情往来等等,二审法院判了!
据悉,女子宋某系一名KTV从业人员。
2020年12月,已婚男子季某在KTV消费时,与宋某结识,而后便开始与宋某频繁来往。
随后将近3年的时间里,季某陆陆续续转给宋某18万余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
2023年8月,季某的妻子偶然间发现了季某与宋某之间的转账记录,认为季某与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顿时坐不住了,质问季某。
面对妻子的质疑,季某没有辩驳,承认与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写了一份婚内悔过与保证书。
婚内悔过与保证书中,季某不仅再次承认与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还明确说明,自己转给宋某的18万余元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
随后,季某的妻子便将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宋某返还全部转款。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虽然法庭上,面对季某妻子的控诉,宋某始终否认与季某之间的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由于季某与宋某之间的转款不乏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再加之,季某妻子拿出了季某当初所写的婚内悔过与保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季某与宋某之间已经超越了正常的消费关系,季某向宋某的转款行为,系以发展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季某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最终判决宋某返还给季某妻子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除了坚持与季某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外,宋某还表示,季某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单方自认的内容可信度不高。
自己长期陪同季某就餐、唱歌等等,所有的转账均发生在工作时间、消费场所内,均系自己提供合法服务的报酬及合理人情往来,而非无偿赠予等等。
不过由于宋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书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宋某与季某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关系不得而知!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私下接受已婚人士的转账,尤其是特殊含义的转账一定要慎重。避免像宋某一样,辛辛苦苦忙活数年,最终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