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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梵清律师给朱女士支了个招, 直接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往前推了一大步,唐先生

臧梵清律师给朱女士支了个招,

直接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往前推了一大步,唐先生的重婚罪二审未必能跑掉。


重婚罪以前的认定标准是登记重婚和事实重婚。现在的重婚罪认定标准已经向前推进了一步,传统的重婚罪难以适用本案。

因为朱女士提供的材料显示,唐先生与情人并未同居,也没有公开以夫妻身份出现。

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会认为事实重婚的构成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作为夫妻生活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但至少应该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表现。

臧律师认为,虽然唐先生与情人两人未在亲友面前以夫妻身份出现,但在医院为办理入院手续时以夫妻名义填写关系,在办证时也以夫妻名义办理手续,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在构建“事实婚姻”。

如果二审法院采纳臧梵清律师的这一思路,唐先生的重婚罪可能就成立了,此案的结果将对全国原配的合法利益产生影响。

原配合法的利益在于,一旦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原配可以合法占有丈夫出轨期间的共同财产。

合法的利益对不对出轨者构成威慑力?不一定。

合法利益对出轨者的威慑力在于,这种合法利益只能在法律上获得,不能通过私下协议获得。

如果出轨者私下和原配签订协议,让原配获得出轨期间的财产分割利益,原配就无法再追究出轨者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过错了,这种私下签订的协议,对出轨者在法律上是有利的,是可以作为其不再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的。

合法利益不能对出轨者构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那么,发生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出轨者就可能是“出走”。婚外胚胎维权 重婚犯法 婚内行为边界 重婚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