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是“民众定事实、法官定法律”的二元分权,源于普通法传统;中国走大陆法系成文法路线,实行参审制—— 《人民陪审员法》下,陪审员经选任产生,和法官组三人或七人合议庭,既听事实也碰法律适用,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刑诉法》也写明: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三人、七人组成合议庭,二审、最高法一审则无陪审员。 重大刑案、公益诉讼、食药安全等案,常配“3法官+4陪审员”七人庭,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同票表决,法律适用可发言不投票。
所以不是司法不民主,而是把“群众参与”嵌进了合议庭内部,而非外挂一个只答“有罪没罪”的陪审团。制度长得不一样,目标都是防偏私、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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