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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和朋友去寿司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一个男孩大声喊:“我要尿尿!”女子

北京,女子和朋友去寿司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一个男孩大声喊:“我要尿尿!”女子以为家长会带孩子上厕所,结果看到家长拿出一个塑料杯给男孩接尿,她食欲瞬间全无,而店员两次经过都没有阻止,更让人感到离谱的是,男孩看着那杯尿,还大声地喊:“谁要喝柠檬?”家长却没有阻止。

这一幕就是被王女士看到了,也是她拍下的视频,当时她真的是太生气了,气得她都吃不下饭。

这家寿司店,是王女士非常喜欢的一家店,当时她和朋友来这家店吃饭,就是想一饱口福。

这家店,环境好,菜品味道好,就餐氛围好!

正是这家店给她这么好的印象,她才光顾这家店,却没料到遇到了这种事情。

当时王女士正在和朋友品尝美食,畅聊人生,气氛非常愉快。

当时,他们突然间就看到邻桌的男孩在扭来扭去,然后喊着说:“我要去尿尿。”

人有三急,孩子尿急了,要去上厕所,这本来也很正常,孩子说出这种话,也无伤大雅,王女士和朋友也没有把孩子的事情放在心上。

这个时候,稍微有点素质,稍微正常一点的父母,其实都会赶紧把孩子领到厕所去,好让孩子上厕所。

偏偏接下来的一幕,不但让王女士和朋友都没有了食欲,男孩家长的举动,更是令他们震惊了。

只见男孩的家长没有急着把男孩领去卫生间,反而手忙脚乱,拿出一个一次性杯子。

然后就让男孩当众脱下裤子,让男孩当众尿尿。

即使他们用身体挡着,没有让男孩全部暴露在公众之中。

男孩尿尿的哗啦声,女子和朋友还是听得一清二楚。

他们皱起了眉头,感到胃里一阵翻江倒海,他们瞬间没有了食欲。

而在男孩尿尿的过程中,王女士也是亲眼看到店员在他们身边走了两趟。

但是店员对眼前的一幕却始终没有阻止,这是王女士和朋友非常生气的一点。

虽然对于男孩的家人来说,小孩子还小,在哪里小便,他们都不会有太大的感觉。

但是在寿司店,这是一个公众场合,这是一个就餐的地方,在这里吃饭的,不单单只有男孩一家。

他们离开之后,他们所坐的这位,将会有很多顾客坐在他们的位置上。

而男孩在尿尿的过程中是否有尿液溅出来,这谁也不知道。

如果男孩的尿液已经溅出来,这肯定会影响到下一个顾客。

先不说这样的画面,会让别的顾客看了影响胃口,单单说当众尿尿这件事,就能看出这一家人的素质。

作为家长,不管孩子大小,只要他有了自主尿尿的意识,就应该带孩子去厕所尿尿。

反正看到这一幕,王女士没有了胃口,她干脆将这一幕拍下来,她想反映给店长。

结果这时候,更加离谱的事情发生了,这个小男孩尿了之后,一看杯中的尿尿是黄色的,跟柠檬茶一般,他居然大声地喊道:“谁要喝柠檬?”

本来可能只有王女士和朋友注意到这男孩尿尿的画面,男孩这么一喊,吸引了更多顾客的目光。

有些顾客,可能家中也有孩子,会对这样的事情没有太大的感觉,但还是有顾客和王女士一般,感觉很倒胃口。

王女士不但倒胃口,她还很生气。

她明明看到,家长给男孩接尿的过程中,店员已经从他们身边走过两次,如果店员意识到保持用餐环境的干净卫生,是他们的义务,他应该进行阻止。

但是店员始终没有阻止,所以王女士很生气,她质问店员为何不阻止,店员表示,她是普通的店员,没有权利去阻止。

王女士只好找店长,店长表示,他们已经男孩一家所在的座位进行了消杀,并且对他们一家使用过的餐具全部废弃。

即使如此,这一幕也已经刻在了王女士的脑海里,当场看到的顾客,内心多少也会有些阴影。

王女士反映这件事情之后,该店也退款了,但王女士受到这件事的影响,恐怕以后就很难再来这家店吃饭了。

孩子还小,不懂事,怪不得孩子,但孩子不懂事,不代表大人也可以不懂事。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出现这样的事情,其实问题出现在大人身上,但凡他们有点素质,也不会当众给孩子尿尿。

在就餐区尿尿,这是非常不卫生的行为,影响顾客的就餐环境,如果影响到顾客的健康,顾客可以要求该店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在寿司店就餐,他们就应当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爱护公共环境,人人有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孩子虽小,但不是可以随处尿尿的理由。

那么你对王女士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