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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兵学员工资定级, 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

工农兵学员工资定级,

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77〕劳字100号文件:


工农兵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不再实行一年见习期,毕业直接定级;
六类工资区统一定级工资为43元,各地工资区对应标准:3类区40元、4类区41元、5类区42元、6类区43元、7类区44元,最高11类区49元;


1973年首届工农兵学员毕业,六类区初始工资38元;1977年全国工资调整后统一上调至43元(六类区),1977年10月起执行并补发;


1980年后续工资普调中,工农兵学员(大学普通班学历)后续可参照本科毕业生待遇逐步调整,后期定级可对标本科56元标准。


工农兵学员转正定级工资,国家法定基准为六类区43元,地方执行细化标准为43.5元,工资水平介于中专(36.5元)与大专(49元)之间,是上世纪70年代末国家统一划定的干部定级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