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偷渡,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警示
近日,晴隆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偷越国(边)境、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被告人周某与他人偷渡出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澄江市公安局罚款一千元。2024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偷渡至缅甸莱卡诈骗园区一诈骗公司内从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直至2026年3月23日从云南省勐啊口岸入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出境后又在诈骗公司内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周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寄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偷渡、跨境诈骗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轻信境外高薪、轻松获利的虚假说辞,切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广大公民当引以为戒,严守出入境管理规定,恪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诱惑,坚守正道、踏实立身,共同维护国家安全、边境稳定与清朗有序的社会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