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下打松果触电造成夫妻二人触电死亡,电力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东丰县一居民咨询:“前天,我父亲去山上用长杆子打松果,不小心触碰到从林间穿过的高压线。我父亲触电后,我母亲目前抢救我父亲,也触电,二人同时死亡。电力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陈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事发地方是山上的林区,电力部门,也就是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电力部门的线路回调的高度符合安全标准,即农电部门没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家属能够证明损害事实与高压电电击具有因果关系,家电部门就应当对这夫妻俩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吉林省上年度的死亡赔偿标准的20-30%予以赔偿。吉林省2025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39,157元,赔偿可得39,157X0.2x20=156628元X2人=313256元。即受害人父母可以获得赔偿约为313256元。
由于农电部门不同意主动赔偿,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农电部门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