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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因为是女人,损害他人名誉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 8月28日23时31分,浙

难道因为是女人,损害他人名誉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

8月28日23时31分,浙江丽水龙泉市某便利店内。
一男子从正在结账的女子身后经过,手背无意擦过女子的斜挎背包,女子感觉被触碰,当场指控男子“摸臀”,坚持要求对方道歉,并报警。

警方调查:店内的监控清晰显示男子手部仅擦过女子背包外侧,与女子臀部有明显空隙,全程无任何身体接触,彻底证实是背包晃动带来的触碰错觉。

真相大白后,女子仍然始终不肯向被冤枉的男子道歉。

直到8 月 31 日,该事件中女子 “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尚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

试想,这事件主角如果是换成了男人,将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难道因为是女人,损害他人名誉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