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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浙江舟山一名男子最近因为忘记入住酒店,1528元房费一分没退,

“吃相太难看了!”浙江舟山一名男子最近因为忘记入住酒店,1528元房费一分没退,直到一个多月后还信用卡才发现订单已经显示已离店,在我看来,这件事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消费者能不能为自己的粗心完全免责,而是一笔没有实际入住的酒店订单,到底能不能机械地按照全额消费处理。
 
今年6月8日,张先生通过去哪儿网提前约20天预订舟山嵊泗县柏纳酒店6月26日至28日两晚客房,后来因为工作忙忘记了这笔订单并重新安排了行程,直到7月底信用卡还款时才发现酒店费用已经全部扣除,而平台上的订单状态已经显示为已离店。
 
张先生随后检查自己的短信、通话记录和平台信息,表示没有找到酒店或平台发出的有效入住提醒,因此在7月24日向平台要求退款,但酒店认为已经按照订单整晚保留房间,属于正常履约损失,平台则提出用消费券补偿,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事情后来进入12315调解,酒店方面坚持曾联系过消费者并称平台也发送过提醒,张先生则否认收到相关信息,由于双方对提醒是否真正送达存在明显分歧,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最终终止,因此目前不能简单认定酒店或者平台存在所谓恶意扣费。
 
我认为,首先必须替酒店说一句公道话,张先生自己忘记了已经确认的住宿订单,确实不能把所有责任全部推给商家,因为酒店房间属于典型的时效性商品,6月26日晚没有卖出去,到了6月27日早晨就已经失去了再次销售前一天房间的可能,这种机会成本客观存在。
 
但问题同样不能到这里就结束,因为酒店遭受了损失,不等于损失天然就是消费者支付的全部1528元,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已经明确,对于酒店退订争议应综合实际损失、客房是否能够二次销售以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责任,而不能仅凭全额不退格式条款一刀切。
 
《民法典》对这个逻辑同样规定得很清楚,一方违约造成损失以后,赔偿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损失以及可以预见的合同利益相匹配,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请求适当减少,因此合同写着不可取消,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经营者都天然拥有全额房费。
 
在我看来,这次最值得讨论的恰恰是第二晚,因为6月26日张先生没有出现以后,酒店理论上已经知道这名客人处于未到店状态,那么6月27日晚的房间到底有没有继续完整保留、有没有重新销售的可能、酒店是否已经产生第二晚全部房费对应的损失,都应该成为判断依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酒店法律上一定负有再次打电话提醒的强制义务,目前没有哪条规定要求酒店发现客人第一晚没来以后必须逐日追着联系,因此张先生提出第一天不提醒、第二天还不提醒就属于恶意,我认为目前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这么重的定性。
 
但从服务设计上看,平台确实完全可以做得更好,因为系统既然能够识别入住日期、离店日期以及订单有没有办理入住,就完全可以在入住当天下午、深夜仍未到店甚至第二天早晨自动发送一次确认提醒,这种功能技术难度并不高,却可能避免大量类似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网络消费案例也曾强调,在线旅游平台并不是把订单撮合成功以后就完全没有责任,在消费者申请退订时,平台仍可能负有协助取消、如实告知退改条件等附随义务,这说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本来就不只是收钱和显示订单。
 
更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对费用、履行方式、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显著提示,同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因此所谓不可取消到底写在哪里、提示得够不够明显,同样可能影响最终责任判断。
 
我认为,真正合理的处理方式其实既不是消费者忘了就可以一分钱不付,也不是酒店只要写了不可取消就能自动收走全部费用,而应该查清当天房态、是否为旺季、客房有没有二次销售条件、酒店实际保留了多久以及退订规则是否充分提示,再按照真实损失划分责任。
 
尤其这种连续多晚订单完全可以增加一个更聪明的机制,如果客人首晚迟迟没有办理入住,平台自动询问后续住宿是否继续保留,消费者确认继续就正常锁房,没有回应则按照事先明确的规则处理,这样既保护酒店库存,也给粗心消费者一次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的机会。
 
所以我觉得,张先生这1528元最后应该退多少,目前不能仅凭一方说法直接下结论,但这件事确实暴露出一个值得优化的地方,酒店预订不能只有下单成功和最终扣款两个节点,当系统已经发现消费者连续没有出现时,多一次主动提醒和确认,往往比事后双方为了1500多元互相拉扯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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