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个厨师,朋友把女友送到他店里当服务员,结果他趁朋友不在,一周内和女方发生两次性关系,两次分别发生在厨师住处与女方住处。第三次他又去女方住处,想接着来,结果女方死活不让,他转身走了。
哪知道女的回头把这事跟男友一说,男友带着兄弟冒充女方表哥,先找厨师要钱,没谈成才报警。
这事拖了三年多,最后靠一张照片才理清楚。
厨师姓魏,是深圳一家饭店的厨师长。女孩姓林,是他一个朋友的女朋友。
朋友托他帮忙在店里安排份工作,林某某就这么进了饭店当服务员,天天在前厅后厨照面。
两人渐渐生出些说不清的情愫。案卷里写得明白,前两次都是自愿的,一次在魏某某住处,一次是林某某主动请他去自己家喝酒。
喝完那天早上六点多,林某某发了条微信,说这是最后一次了。
三天后,林某某提出辞职。辞职前一晚,三个人一起喝了顿酒,林某某先回了住处。
凌晨五点左右,魏某某找上门,想把关系继续下去,被拒绝后转身就走了。
事情本该就这么过去。林某某越想越不是滋味,把两次自愿加上这次被拒的经过,一股脑告诉了男朋友陈某。
陈某找了个朋友吴某某,两人冒充林某某的表哥,先去饭店找魏某某谈钱,没谈拢,当晚就报了警。
一审判魏某某强奸罪,十个月。二审维持原判。他不服,一路申诉,案子拖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手里。
再审时出现了一个关键东西,一张照片,林某某膝盖上的淤青。
原审认定这是当晚反抗留下的伤,新证据显示这伤是案发前骑车摔的,跟那晚根本挨不上。
原本看着挺扎实的指控,一下子站不稳了。检方在庭上也表态,现有证据没法排除合理怀疑。
2025年,广东高院撤销原来两审的判决,改判魏某某无罪。
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整整304天,最后国家按每天四百七十五块多算,赔了他十四万四千多,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一共十七万四千五百多。
这案子后来被收进了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写得很平实,暧昧归暧昧,自愿归自愿,可要定一个人的罪,光靠一方的说法和几个细节推测是不够的,得有能相互印证、经得住推敲的证据。
设身处地想想,如果是魏某某,被限制自由十个月,等来的却是一张骑车摔伤的照片才换回清白,这份憋屈找谁说去。
如果是林某某,被这样把最私密的经历一层层摆进判决书里,又是什么滋味。
一段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最后要靠一张照片才厘清是非。
你要是遇上这种说不清的纠葛,会选择当场说清楚,还是像林某某一样,事后才把话说出口。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741号指导案例(第150、151辑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