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年龄大了不适合担任“团委副书记”职务了,不得不进行调整。
退役10余年,在编不在岗,无论其中包含着怎样的利益关系,无论其中是否有“不让离开”的原因,现任的“团委副书记”职务明显是不适合了。
能在这个时候处理这个问题,多少说明现任管理层领导还是有些“胆量”和“担当”的。
至于处理问题的依据,当然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二选一”大概就是这方面政策的通行做法。
所不同的是,这中间有十余年的时间延迟,还可能有一方对另一方的“强留”;至于广告费“分成”的问题,更是问题的焦点。
一个退役的运动员,挂着行政职务挣着跟职务“八杆子都打不着”的广告费,“吃官饭放私骆驼”,显然是违反规定的,尽管可能管理部门拿到的广告费“分成”远远超过其对运动员个人支付的工资也是不允许的。
这是一个迟早都要解决的问题,一直拖而不决才是真正的“行政不作为”。
解决“问题”引起争议,把争议的“问题”摆在台面上,给今后处理同类型“问题”的相关方提个醒,大家以后依规办事,规定不完善就及时修订完善,未必是坏事情。
相信管理方,不会“卸磨杀驴”;也相信涉事个人,不会因“厥功至伟”而“恃功要挟”。“问题”终究会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