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的诉求十分明确:删除文章、连续道歉三十天、赔偿三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状措辞严厉,声称韩某某的文章中使用“骗仔癀”“害命”等词汇,构成对企业的贬损与侮辱;文中提出的“片仔癀的药理机制一直是个黑箱”等论断,属主观臆断、捏造不实信息,恶意诽谤企业,严重损害品牌商誉,极大降低了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评价。
韩某某则向指尖新闻记者回应称:“害命”一词,是对处方药虚假宣传可能导致患者死亡这一客观风险的真实描述。“骗仔癀”的说法早在网络空间流传,是部分公众对片仔癀虚假宣传行为的批评性概括。他并非首创此词,而是引用公众舆论,有事实语境支撑;“骗”对应“虚假宣传”,同样是如实表述。这场诉讼的核心,不在于几个词汇是否刺耳,而在于企业能否以司法手段压制基于事实的舆论监督。
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批评与监督的权利。企业商誉固然需要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成为阻挡公众质疑与媒体监督的盾牌。
尤其是涉及药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的领域,舆论监督不仅合法,更是必要的公共责任。
倘若连“害命”这样基于事实的风险描述、“黑箱”这样源自学术界的客观术语,都能被企业诉诸法庭,那么未来还有谁敢对药品安全提出质疑?还有谁能为患者发声?
韩某某的言论,或许尖锐,却并未逾越法律与事实的边界。真正需要反思的,不是批评者,而是那些在利益驱动下,将患者生命置于风险之中的企业行为。
虚假宣传,终将被追责;而正当的舆论监督,不应被诉讼吓退。片仔癀片仔癀治癌涉嫌虚假宣传片仔癀涉嫌虚假宣传被立案 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