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女子开了一家民宿,民宿前面就是一个景点,人非常多,导致很多人借她民宿的厕所,前几年女子都是免费的,但是游客们乱丢纸巾,厕所都堵了好几回。无奈之下,女子听从邻居建议,开始收1元钱,这是非常合理的,不料一对夫妻来上厕所,花了1元钱之后,夫妻俩却给女子拍了几张照片,扬言要把女子挂到网上,他们骂女子上个厕所都得收钱,女子瞬间失声痛哭。
她哭着喊道:“从此以后,谁经过我家,我家都没有厕所,这是我家。”
她终于下定决心,不再做那个老好人,上厕所1元钱,上之前游客是同意给的,上了厕所之后,反而就开始骂人,还要挂到网上去。
女子一气之下,不等游客把她挂到网上,女子就先把自己挂到网上了。
说起她家的厕所,女子也是五味杂陈,不胜其烦。
在她的民宿门口,是一个景点,风景秀丽,每天来的人特别多,少的时候有几百人,多的时候有几千人,节假日更多人了,几万人都有。
偏偏这么多游客的景区,居然是没有公厕的,来这里游玩的游客,他们不会拍张照片就走,不少人会待上一个小时或者几个小时,时间一长,游客当然有上厕所的需求。
由于女子的民宿就在前面比较明显的位置,所以就有游客让女子借厕所。
女子毕竟是做生意的,有那么多游客,她当然高兴,这样来到她家民宿的游客也比较多。
只是上个厕所而已,女子也不好计较什么,毕竟只有为人热情,才能留住更多的游客。
就这样,她免费给游客上厕所 ,这样已经连续好几年了。
随着游客越来越多,女子不堪其烦,来上厕所的游客越多,厕所的纸巾越多,而且他们还乱丢纸巾,导致厕所被堵了一次又一次。
女子无奈之下,找了专业的来通厕所,通了一次又一次,真是费钱又费力。
导致她后来看到有游客进入她家厕所,她就本能地心烦,拒绝不是不拒绝也不是。
这时,女子邻居就跟女子说了,不如收费,每个人收一元钱,好让这些人知道,不是非紧急的情况,不要上免费厕所。
女子考虑了一下,觉得这挺合理的,一元钱也干不了什么事。
就这样,女子开始收费了,但奇葩的事开始一件接着一件。
其中最让她气愤的,就是那一对夫妻。
当时是周末,人特别多,这对夫妻明显很着急,要上厕所。
女的先上,他们上了之后,男的就开始在嘀咕了,说上个厕所还要一元钱。
说了几句,这对夫妻情绪就激动了,转头就拿着自己脖子的相机,拍了女子几张照片,然后对着女子扬言道,要把女子挂到网上去,上个厕所还要钱,这个太过分了。
当时女子听了,气得心都疼了。
这是她家的厕所,本来就不是公厕,上厕所之前,也是写明要收一元钱的,不同意可以不上。
现在倒好,上了厕所,转头过来反咬一口,女子真的感到太气愤了。
如此离谱的事情,不止这一个, 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人给女子买东西,买瓶水或者买个饮料,女子都是免费给别人上厕所的。
当时有一个团队,有一个游客给女子买了瓶水,结果她上厕所,她还嫌厕所太臭了,要求女子给她洗一洗。
那么多人上厕所,有味道那是正常的,这个游客要求还那么离谱,女子宁愿把水还给回去。
曾经有一段时间,女子实在烦不胜烦,就贴了一张纸,说不给上厕所,结果被游客骂不会做生意,连上个厕所都不给。
她明明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厕所是她家的,本来就是她说了算,可如今,不管他怎么做,都满足不了游客的要求。
女子把自己挂到网上之后,村支书表示驿站是有公厕的,已经在铺水管了,水管铺好了就可以对外开放。
女子民宿的厕所并不是公厕,这是她的个人合法财产,她有独自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女子来说,她可以选择对外开放,也可以选择收费,她没有义务给游客提供免费服务,收费一元钱,这是合法的行为,并且是明码标价,这是合法合规的。
游客上厕所前已经明确一元收费,那就要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既然游客上厕所前同意了支付一元钱,那么过后就没必要追究女子的责任。
那么你对女子的事情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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