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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 盎格鲁‑撒克逊法,指公元5世纪日耳曼盎格鲁

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
盎格鲁‑撒克逊法,指公元5世纪日耳曼盎格鲁、撒克逊、朱特部族迁入不列颠,在英格兰形成的早期日耳曼习惯法体系,是普通法的历史源头,区别于罗马‑大陆成文法传统。
注意:它不是现代英国法,是中世纪早期英格兰的旧法律;后世的英美普通法是在它基础上,再经诺曼征服改造发展而来。

一、来源与基础
1、本质是日耳曼部族习惯法,不是罗马法。没有系统法典,长期靠口耳相传,记住习俗、判例。
2、7‑9世纪开始出现成文法典,只是把旧习惯写下来,不是立法创造新法。
典型:《埃塞尔伯特法典》(肯特王国,英格兰最早成文法)、《伊尼法典》、阿尔弗雷德大帝法典(又译阿尔弗雷德法典,整合各王国法律)。
3、各个小王国法律不完全统一,直到英格兰逐步统一,法律趋向整合;1066诺曼征服之后,盎格鲁‑撒克逊本土习惯被诺曼人的治理模式嫁接,逐步演变为普通法。

二、核心制度特点
1、以习俗为法律,而非成文法条优先。法律就是世代流传的地方习惯;国王主要是确认、宣示习惯,不是凭空制定法律。法官依靠地方社群认知来裁判。
2、赔偿金制度(赎罪金wergild)
人身伤害、杀人,不必然死刑,主要赔钱赎罪。每个人有固定身价wergild:贵族、自由民、奴隶身价不同。杀人者向受害者亲属支付赎金,以此平息血亲复仇,这是盎格鲁‑撒克逊法非常标志性的制度。
3、社群集体责任
村庄、百户区(地方基层单位)集体承担治安责任。邻里有义务检举罪犯;群体要对辖区内犯罪负责。
4、神明裁判为主的证据方式
没有现代侦查。遇到疑难案件用神判法:火判、水判等,靠神的“启示”判断有罪无罪;也有宣誓断讼,多名保证人宣誓证明被告清白。陪审团制度此时还未出现,陪审团是诺曼之后慢慢发展出来的。
5、王权有限
国王也要遵守旧习惯法,不能随意更改;重大事务要和贤人会议(witan,贵族教士组成的议事机构)商议。

三、和后世普通法、大陆法的关系
1、1066诺曼征服:诺曼人带来封建制度,但没有完全废除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王室法官巡回各地,把各地零散习惯筛选、统一,形成普通法,所以普通法根植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传统。
2、对比大陆法系(罗马法体系):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习惯优先、判例导向、日耳曼部族底色
大陆罗马法:成文法典、条文优先

四、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分
1、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5‑11世纪早期英格兰日耳曼习惯法(古代)。
2、普通法体系(英美法系):诺曼征服之后发展出来的现代法系,继承前者传统,但已经大量融合封建法、教会法,是现代法律。
3、不要把两者等同:前者是历史源头,后者是成熟的现代法律。

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是早期英格兰日耳曼部族的习惯法体系:重视地方习俗、人身赎罪赔偿金、社群集体责任、神判证据;它是英美普通法的历史根基,但本身属于中世纪早期的古代法律,并非现代的英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