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代表性法学家:
一、古希腊时期(西方法学思想源头)
1、柏拉图
代表作《理想国》,提出正义论,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理想城邦依靠良法与哲学王统治,奠定自然法思想雏形。
2、亚里士多德
西方法学奠基人之一,代表作《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提出法治优于人治,法律是没有感情的理性,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强调法律至上、良法之治,系统论述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二、古罗马时期(私法与法律体系成型)
1、西塞罗
古罗马自然法核心代表,代表作《论法律》《论共和国》。继承古希腊自然法,提出自然法永恒不变、高于人定法,理性是法律的本质,深刻影响后世自然法流派。
2、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
罗马五大法学家核心人物,参与《国法大全》编纂,系统整理罗马私法,构建罗马法体系,为民法法系奠定基础。
三、中世纪(神学法学为主)
托马斯·阿奎那
中世纪经院哲学与神学法学巅峰人物,调和信仰与理性,将自然法置于上帝理性之下,认为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是中世纪自然法最重要的代表。
四、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核心)
1、格劳秀斯
近代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把自然法世俗化,脱离神学束缚,认为自然法基于人的理性,开创近代世俗自然法。
2、霍布斯
代表作《利维坦》,社会契约论代表,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人自危,人们让渡权利建立国家,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兼具自然法与实证法思想。
3、洛克
代表作《政府论》,经典社会契约论,主张天赋人权(生命、自由、财产),有限政府、分权理论,法律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深刻影响美国宪法。
4、孟德斯鸠
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提出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地理环境影响法律,法律要适配社会政体,是近代宪政理论的核心奠基人。
5、卢梭
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公意理论,法律是全体人民公意的体现,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法国大革命提供思想基础。
五、19世纪主流法学流派代表
1、边沁、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创始人,主张法律的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推崇法律改革。
奥斯丁:近代分析法学之父,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严格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开创法律实证主义。
2、萨维尼(历史法学派)
代表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民族历史发展缓慢演进,反对仓促立法,是德国历史法学派领袖。
六、20世纪现代法学流派核心法学家
1、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提出“承认规则”,修正奥斯丁的命令说,是20世纪分析法学的核心人物。
2、富勒(新自然法学派)
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认为法律必须具备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等八项法治原则,复兴现代自然法思想。
3、罗尔斯(正义论法学)
代表作《正义论》,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无知之幕理论,从道德哲学角度构建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是当代法哲学标杆人物。
4、德沃金
继承新自然法,提出权利本位、法律整体性理论,认为法律不仅是规则,还包含原则与政策,批判法律实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