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里,有一条我觉得对整个智驾行业非常关键:
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没有激活自动驾驶,或者只是辅助驾驶,则依然按照普通汽车管理
简单理解就是:
人在开,人负责;真正进入自动驾驶状态,车企负责。
我觉得这件事的意义,甚至比单纯讨论“L3什么时候开放”更重要。
因为过去高阶智驾最大的一个矛盾就是:能力越来越像自动驾驶,但责任体系依然建立在“驾驶员负责”上。
消费者买的是越来越强的智驾能力,但真正出了问题,最终到底谁负责?驾驶员?车企?还是系统供应商?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L3就永远很难真正大规模商业化。
而这次草案实际上开始划出一条非常重要的责任边界:当系统真正获得驾驶权,责任也开始跟着驾驶权一起转移
而且草案不只是谈违法处理,还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条件、保险制度,同时要求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保障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并且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新华网)
这对整个行业的推动会非常直接。
第一,车企以后卖的就不只是“智驾功能”,而是一套自己敢承担责任的自动驾驶能力。
第二,智驾竞争的评价标准也可能发生变化。以前大家卷接管率、通行效率、体验像不像老司机;真正进入L3之后,更重要的问题会变成:你敢不敢为自己的系统负责?你能不能证明它足够安全?
第三,我甚至觉得这会改变自动驾驶的商业模式。
一旦责任逐渐从驾驶员转移到车企,车企承担的就不仅是研发成本,还有保险、事故风险、数据存储、合规以及潜在的责任成本。
所以未来真正的L3,按月订阅、按里程收费,甚至把保险和L3服务打包在一起,都有可能成为更合理的商业模式
当然,现在仍然只是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具体责任边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最终商业模式,还要看后续立法和配套规则。
自动驾驶真正的分水岭,从来不是车能不能自己开,而是谁敢为“车自己开”负责。自动驾驶状态违法由车企担责大v聊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