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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评价时事挺害怕的比如这个老人和饭店的“和稀泥”事件他和多年前的“彭宇案”有

现在我评价时事挺害怕的

比如这个老人和饭店的“和稀泥”事件

他和多年前的“彭宇案”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大家到底有多少人知道,最后结果是彭宇其实真的碰到了老人?

没多少人吧,我也是去年才知道。

说出“不是你碰的为什么要赔”的法官被网暴多年

老太太也被认为是中国社会道德拐点了多年

实际情况却是“模糊的事实”左右了“舆论”。

这和互联网发展关系很大,互联网其实是多有屁股(立场),少有脑袋(真相)的。

而我们大多数老百姓,在互联网上才能体会那种“锄强扶弱,仗义执言”的快感。

所以事实有的时候并不关键,只要站对了立场,就是赢家。

评论列表

2号
2号 7
2026-08-26 11:50
在《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之前,我国正式单行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过公序良俗这个词语,而《民法通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被视为是公序良俗原则最初在民法中的体现。《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