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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个法律条文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一定非要是受害人,其他人发现了这种危害行为,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再看看《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的原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恶犬咬人,是迫在眉睫的紧急险情,是危险现实且正在发生。它咬了这个人,还会咬其他人,并且侵害的对象是不固定的,这是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把恶犬打死才是消除危险的最根本措施,所以,打死咬人的恶犬,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法定限度。别说打死一条恶犬,就是遇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如:你和东北虎不期而遇,它要咬你,你把这个咬你的东北虎打死也是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的。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这样的关系: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狗是养狗人的财产,所以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损害了养狗人的财产是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的。因为无论这个财产多么值钱,都低不上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无论是狗被打死的财产损失还是恶犬给人造成的伤害,都应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养狗人来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一方面判狗主人赔偿被咬者的损失,另一方面又判打死恶犬的人赔偿狗主人的财产损失,是根本不符合《民法典》第182条的立法本意和精神的,这是把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养狗人的财产权划了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