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重磅宣判,LV起诉被集体驳回!
属于中国的文化,外国资本家休想独占!
这事表面看是奢侈品巨头碰了壁,往深里刨,是一场关于"商标权边界"的世纪拉锯。LV的四叶花卉为啥能在全球注册商标?不是因为它"发明"了四叶花,而是经过百余年的持续使用和商业运营,该图形可以与LV品牌建立极强的,对应关系,在箱包、服饰等类别上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属于典型的"获得显著性"商标。
可"获得显著性"是有天花板的。我国商标法第七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啥意思?就是说LV可以在传统纹样上做二次独创,把"LV字母+四叶花"捆一块儿申请商标受保护,这没毛病;但你不能反手把老祖宗的花纹全划成自家私产,禁止别人用。
说白了,任何一个公有领域符号获得商标注册后,实际上并存着两种含义:一种是"第一含义",也就是它作为公共文化元素、通用装饰纹样的本来面目;另一种是"第二含义",也就是识别特定品牌来源的含义。商标权只保护"第二含义",无权禁止他人在"第一含义"层面的正当使用。
把这个法理往LV身上套,结论就出来了:四叶花、宝相花、柿蒂纹是中国流传千年的公有纹样,早在LV诞生两千多年前。这些是全民共享的"第一含义",LV的商标专用权仅限于"LV字母+四叶花"的完整组合标识。单独的一朵四叶花,不具备独立的品牌独占属性。
所以这的判决,真正的价值在于:国潮国风品牌放心用敦煌壁画上的花、古建筑上的纹,这是全体中国人的文化基因,是"第一含义"的正当行使;但你要是照着LV老花的完整组合去画、去商用,那就是踩了"第二含义"的线,挨罚不冤。
说到底,真正的文化自信,不是喊着"老祖宗的东西谁也别想碰"去蛮干,而是能用法治的语言,把"公有纹样"和"商标资产"分得清清楚楚。
本文信息来源于重庆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