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块,就这么没了?辽宁鞍山一名应届生拿到公办中学事业编教师拟聘资格,签完三方协议,体检、政审全都没做,人还没正式上岗,就成功考上研究生。为了去读研究生,他选择解约,直接掏了5万块违约金给学校。钱交出去之后他越想越憋屈,自己压根没入职,学校哪来实打实的5万损失?一气之下,这名学生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2024年年末,应届生张鹏参加校园招聘,拿到了鞍山三中事业编教师的拟聘用名额,签下三方就业协议。协议白纸黑字写清楚,上岗之后最低服务五年,一旦违约就要赔付5万元违约金,约定2025年7月份到岗上班。
那个时候考研结果还没出来,能拿到公办中学的编制,对普通学生来说是很稳的出路,他便签了字。
签完协议过去五个月,研究生录取通知寄到手上。权衡之后,他更倾向继续读书深造,只能放弃这份教师岗位。
他主动找教育局沟通,希望能不能酌情降低违约金,得到的答复是五万块没有商量余地,必须全额
缴纳,才可以出具解约证明,调转个人档案,不然会耽误研究生入学手续办理。
一个刚刚毕业的学生,手里根本拿不出这么大一笔现金。最后这笔钱,是动用姥爷种地攒下来的养老积蓄才凑齐。交钱之后顺利拿到解约材料,档案成功转出,研究生入学的障碍扫清。
可钱花出去之后,张鹏越想心里越堵。他自始至终没有入职上班,没有领过一分工资,学校也没有给他开展岗前培训,实实在在的直接损失根本达不到五万,凭什么要承担五年服务期对应的全部罚金。
思来想去,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把违约金调整到5000元,要求学校退回多收取的4.5万元。2026年7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给出判决,全部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给出的理由很实在,签约的时候,张鹏已经完整知晓协议里面升学违约的全部条款。双方协商降违约金行不通,他依旧自愿交钱,签署了解约证明,属于主观真实意愿,拿不出证据证明当时存在胁迫、不公平的情形。
公办教师招聘流程走完公示,岗位名额当年就不能再递补其他考生,岗位直接空置一整年,学校不光有招聘人力成本,教学岗位缺口、年度招聘名额损失都属于客观损失,事后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理层面来看,很多人会混淆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管束,普通情况不能随便约定高额违约金。
但三方就业协议属于民事预约合同,不受这套规则约束,参照民法典执行,只要签字认可,条款就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同样写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申请调低,可这起案件里,关键点在于,他是协商一致之后主动交钱完成解约,不是被强迫直接违约,这个前置条件,直接影响最终审判走向。
情理上,这件事就很难简单分出对错。站在学校这边,教师编制招聘周期漫长,公示结束名额锁死,学生临时跑路,岗位一整年没人顶上,教学排班会被打乱,辛苦走完整套招聘流程全部白费,设置违约金,本意就是用来约束随意毁约的行为。
换到应届生的角度,大四阶段本身就是人生选择摇摆不定的阶段。不少学生都会一边找工作保底,一边备考研究生。
学生还没有正式上岗,就要背负高达五万的大额赔付,这笔钱对于普通家庭负担很重。服务五年的约束,却在人还没入职的时候就全额生效,普通人心里很难接受。
这件事也给所有应届毕业生敲了警钟。三方协议不是随便应付学校就业率的一张废纸,落笔签字就要承担对应的民事后果。
签之前务必逐字读完违约条款,掂量清楚自己未来的规划,不要抱着先占一个岗位,后续随时可以脱身的心态。一旦公示完成,事业单位岗位的违约代价,远比普通私企要沉重得多。
法律给出了结果,但现实的矛盾依旧摆在那里。
招聘制度缺少灵活的退出通道,一边要维护招聘秩序,一边要顾及年轻人人生选择,两者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