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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在40年前因为怀疑儿子非亲生而断绝父子关系,儿子一直跟着前妻生活,和父

上海,男子在40年前因为怀疑儿子非亲生而断绝父子关系,儿子一直跟着前妻生活,和父亲形同陌路。男子老去之后,生活贫困,疾病缠身,都有兄弟姐妹照顾,男子去世后,城中村改造,男子分得将近200万拆迁款,儿子起诉法院要求分得父亲遗产,法院判了,未赡养的儿子分得180万,而照顾终老的兄弟姐妹只分得了11万,所有人都无法接受。

男子40年前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跟儿子断绝了关系。

那时候儿子才13岁,跟着前妻走了,从此父子俩再没见过面,整整40年形同陌路。

男子的日子一直过得不怎么样,病退之后每个月补贴只有400块钱,在上海连吃饭都够呛。

全靠兄弟姐妹帮衬着,今天这个送点菜,明天那个给点钱,逢年过节再塞点生活费。

后来男子身体越来越差,评上了精神残疾二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了。

兄弟姐妹轮流照看,买菜送药、收拾屋子、陪着看病,一直到他去世,连后事都是兄弟姐妹操办的。

而那个40年没露面的儿子,父亲病重没来、弥留没来、葬礼也没来。

男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宅基地房子,赶上城中村改造,拿到了将近200万的拆迁补偿款。

兄弟姐妹觉得,儿子一天没养过父亲,凭啥来分钱?

可儿子那边不这么想,他直接去做了DNA鉴定,结果出来了——确实是男子亲生的。

然后他把叔伯姑婶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遗产。

一审法院判了:190多万的补偿款,儿子继承180多万,兄弟姐妹加起来只分到11万。

兄弟姐妹不服,上诉到二审,理由是民法典写得清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是这么说的:父子俩40年不来往,根子出在父亲身上——是父亲一直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从小就冷落孩子。

儿子不是故意不养父亲,是从小被父亲推开的,长大了也没有跟父亲正常相处的情感基础。

法院还强调,不能因为子女没有长期贴身照顾老人,就直接认定是遗弃。

兄弟姐妹的付出确实值得肯定,但那11万就是法院给的正面评价。

很多人觉得这个判决不合理——照顾了一辈子的人只拿11万,40年不管不问的人拿180多万。

但从法律上讲,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排第二顺位。

只要第一顺位有人,第二顺位就轮不上。

而儿子虽然是第一顺位,又不存在法律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没有遗弃、没有虐待,法院就没法剥夺他的继承权。

这个案子就是法律和人情之间的落差。

兄弟姐妹照顾男子到老,于情于理都应该多分,但法律看的是继承顺位和有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这个结果出来,反响很大,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太离谱了”“这不是瞎判么”。

照顾了一辈子的人只拿11万,40年不闻不问的儿子拿180多万。

乍一看确实让人没法接受,但把判决书拆开看,法院的逻辑其实很清晰。

先看法律上的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只要第一顺序有人,第二顺序就轮不上。

儿子是亲生的,DNA鉴定做过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在法律上天然排在后面。

那儿子40年没管过父亲,算不算遗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但法院认为,遗弃得是“有扶养能力却主观上恶意抛弃”。

这个案子里,父子隔阂的根子在父亲——是他一直怀疑儿子非亲生,从小冷落孩子。

儿子13岁被推开,40年没来往,不是他单方面不孝,是父亲亲手把这条路堵死的。

法院不能仅凭“没贴身照顾”就直接认定遗弃。

《民法典》第1130条确实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兄弟姐妹上诉时也引用了这条。

但法院认为,儿子没赡养的原因是父亲造成的,不是他主观上不想养。

所以不能适用“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那兄弟姐妹的付出怎么办?

法院也承认他们的照料值得肯定,那11万就是给的正面评价。

但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分到钱,已经是特殊情况了——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本来他们一分都拿不到。

这个案子,在法律和人情之间的落差太大了。

道德上大家都同情付出的人,但法院判案子不能光凭感情说话。

法律看的是继承顺位和有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而不是谁更辛苦、谁更委屈,判决可能不合情,但合法。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