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不顾父母的阻挠嫁给了穷小子,婚后丈夫的乡下婆婆搬到上海来住,没想到婆婆的介入让小两口的日子过的不顺心,生完孩子之后,月子里的矛盾积压更深。女子曾经暗地里给父母转账19万,这一笔后来也被丈夫知道了,俩人也曾经为此拌过嘴。所谓月子之仇不共戴天,也不知道怎么闹的,女子用工具跟婆婆杠上了,还把婆婆弄的受伤了。再后来,女子受不了自己的心理压力,做了傻事后离世。
妻子离世后,丈夫跟丈母娘对簿公堂,丈母娘认为是女婿这边施压;女婿认为是丈母娘重男轻女,让自己妻子精神崩溃。
(半岛晨报,8月16日报道。)
要说最可怜的,还不是襁褓里的孩子,现在嗷嗷待哺,却没了妈妈。
产后抑郁是一件比较可怕的事情,牛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这样的病症,会落到自己的妻子身上。
当时牛先生是个穷小子,老家里也穷,连个像样的房子都没有。
即便如此,黄女士还是愿意跟牛先生谈恋爱,二人后来结合,准备在上海这边买房结婚。
而黄女士的母亲马女士,得知两个人的情况,马女士是不认可这段婚姻的,她看不上女婿老家的经济条件,即便牛先生优秀,也只不过是个凤凰男。
虽然父母反对,黄女士力排众议,最后还是跟牛先生结婚了。
可惜的是,婚后的生活也并非很顺心。
结婚之后没多久,婆婆也搬过来跟小两口一起住,没多久黄女士也怀孕了,可是月子期间,老人家有各种传统,跟黄女士这边也不是很合得来。
孩子还嗷嗷待哺,黄女士的情绪却失控,有一次跟婆婆闹上了,黄女士用工具把婆婆给伤害了。
因为黄女士正在哺乳期,而且情绪鉴定不稳定,相关部门也就没有立案调查。
但是自此之后,黄女士的情绪却十分的不稳定,经常的就是伤害小孩,要么伤害丈夫牛先生。
牛先生认为,妻子的情绪,跟他的家人没关系,就是妻子的母亲马女士一直的施压。
马女士还有个儿子,重男轻女,黄女士也说过,家里有好东西都是先给弟弟,所以牛先生认为,黄女士的情绪,也跟丈母娘这边的原生家庭有关系。
各说各理,黄女士曾经偷偷的把婚内的共同存款19万元转给了自己的母亲马女士。
没多久之后,黄女士熬不过精神折磨,直接就做了傻事离开人世。
人走了之后,牛先生直接就把妻子埋在老家荒山野岭的,也没给像样的坟地。黄女士母亲马女士不同意,要求知道女儿葬在哪里。
但是牛先生死活不肯告诉马女士,牛先生就说,要么一块石头,要么一棵树,反正有埋的地方。马女士只能上诉,必须得知女儿的葬身处。
官司打完之后,牛先生根据判决书,同意给妻子迁到公墓,钱是由丈母娘出。
丈母娘继续打官司,要求继承女儿名下的遗产。
相关部门再次判定,考虑到牛先生跟丈母娘这边已经交恶,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所以优先保护未成年小孩得权益。
结合之前黄女士给目前这边转过19万元,因为无权处分,按理说要退还给牛先生。
各项相抵扣,最后要求马女士需要支付给女婿15万元。最后终审也是如此判定。
牛先生的行为,有不当之处。岳母作为逝者的母亲,属于法定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殡葬事宜,还想有祭奠女儿的人格权益,丈夫无权单方面封锁埋葬地点。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都属于近亲属。
本案中牛先生的妻子离世之后,丈夫,岳母都属于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共同享有安葬遗体相关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司法实践的统一判定,祭奠权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主要的内容包含:知晓亲人离世的消息,参与丧葬事宜,知悉遗体的安放位置,正常悼念祭拜等。
案件中的丈夫,作为配偶,虽然是享有安排殡葬事宜的第一顺位管理人,但是权利并非是独占权、排他权。
丈夫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兼顾其他近亲属情感的利益,遵守良俗,不可以因为夫妻矛盾、财产纠纷,完全剥夺妻子母亲悼念女儿的权利。
如果一直刻意隐瞒埋葬地点,拒绝告知岳母,直接就侵害了母亲的祭奠权,构成了民事侵权。
信源: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