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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还讹出惯性了?江苏一位 82 岁老人翻越护栏闯入高速,最终被撞身亡。6 名子

讹人还讹出惯性了?江苏一位 82 岁老人翻越护栏闯入高速,最终被撞身亡。6 名子女先告车主,靠着交警定的次责拿到了赔偿。没想到家属得寸进尺,转头又把高速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 13 万,声称防护有疏漏。管理方拿出巡查台账和警示标牌举证,最后法院这么判了!
 
2024年2月,沈海高速,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第三车道,与突然出现在高速上的82岁老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老人当场身亡,一场本不该发生的事故,把司机和两个家庭都拖进了善后。
 
交管部门划分责任,老人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随后,老人的6名子女作为赔偿权利人,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应赔偿。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6名子女认为,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防护设施存在疏漏,于是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管理方再赔13万余元。
 
消息传出后,网上最刺耳的一句话是:“讹人讹成功一次,还想再讹一次。”可法律上必须先说清楚,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不等于已经构成敲诈或诈骗。法院要审的也不是情绪,而是管理方有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管理单位当然不能挂一块“禁止行人”牌子就算完事。隔离护栏有没有缺口,防护网是否损坏,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这些都决定它要不要承担责任。
 
管理公司拿出的证据很完整。事发路段全线设置了隔离护栏和防护网,形成双重实体隔离;沿线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日常巡查台账和设施检修记录,也能证明相关人员持续履行管护义务。
 
换句话说,这不是高速管理方明知护栏破损却不修,也不是路口敞开任人进入。老人是违规进入封闭行车区域,而管理方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防止行人误入所需的防护和警示。
 
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情况。法院查明,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6名子女作为近亲属,没有尽到妥善照看、规劝和管束义务,放任老人进入高速行车区域,被法院认定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终,灌云县人民法院驳回6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13万余元,高速管理公司一分不用赔。
 
为什么司机一方有赔偿,高速管理方却能免责?这正是很多争议的误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赔付规则。司机被划次责,保险按对应规则处理,不等于其他所有相关单位都要继续分摊。
 
高速管理方承担的是另一种责任。依据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区域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后受损,如果管理人能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两个责任通道,判断标准不同。保险公司赔付,是对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理;高速公司是否赔付,要看它自己的设施和管理有没有过错。不能因为一个口袋已经出了钱,就推定另一个口袋也必须出钱。
 
法院这次判得硬,就硬在没有把“老人死亡”直接等同于“管理方必有责任”。生命逝去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替代因果关系。若防护网完好、警示齐全、巡查正常,还要求管理方对任何翻越和闯入承担结果,等于要求护栏具备绝对无法突破的能力。
 
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护栏。真按这个标准执行,高速公路、铁路、电力设施和水库都可能陷入无限责任。最后增加的保险费、管理费和公共成本,还是由所有守规则的人承担。
 
这起案件最让普通司机共鸣的,是那种“已经躲不开事故,还要不断赔下去”的无力感。高速上车速快,重型半挂制动距离长。司机承担次责并接受保险处理,是法律结果;但不能把他写成故意伤人的恶人,也不能让赔偿无边界扩散。
 
对家属来说,失去老人同样是真实伤痛。可老人既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近亲属就负有比普通家庭更高的照看责任。把本该在家门口做好的防护,全部转嫁给几十公里外的高速管理人员,既不公平,也不能防止下一次悲剧。
 
所以,“讹人”这个词可以表达愤怒,却不是法院结论。更准确的说法是:家属依法起诉,高速管理方依法举证,法院查明无过错后,拒绝了追加赔偿。
 
这份判决真正守住的是责任边界。谁有过错,谁担责;谁已经尽责,谁就不该因为对方伤亡而被强行摊派。弱者值得同情,但规则不能因为谁更可怜就临时改写。
 
法院驳回的,不只是13万元请求,也是“出了事总要找个有钱单位兜底”的惯性思维。这次判决,判得对,也判得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