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高扣款退票
今天《第一财经》报道了一起高扣款退票的新闻。作为财经媒体,该报同时也采访了专家,记者也亲自体验,其结论客观理性。
说实话,写作本文的时候,我差点将题目写成“媒体比专家理性”,后来想了想,算了,还是别埋汰专家了。
事情也简单。海南某女士6月17日通过某平台订购7月10日国际机票。一个小时后,发现错误,想退票,却遭遇拒绝。
女士认为,航班起飞时间尚早,航司代理没有产生实际运营成本,6351元支付,只退600保险,5700机票全部没收。不退购票款,双方权力与义务严重不对等。
这只是女士单方面的说法。记者估计有过前一段时间央视报道携程的高扣款退票新闻的记忆,要求了女士展示平台购票页面。
购票页面最上端是机票构成,黑体字清楚标明。接下来就是“浅灰色小字提示” ,也直接表示“不支持退票,不支持改期,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对此,女士也有说法。后面付款流程,也没有任何关于机票不能退改的提示或者弹窗。至少这个抱怨显示出,女士清楚“不退票不改期”的规则。
自然而言,这个“不退票,不改期,无免费托运行李额”的规则下,就是该段国际机票5700元,即最低价格的限制条件。
多年的运营,对航司来说,机票出售后的不确定性,让航司大伤脑筋。或者临时退票,或者临时改期,大数据下,总有类似情况的出现。
为此,航司依据大数据出台了超售规则。可是,一旦真的超售了,偶尔会有购票者全部登机的情况,航司只好付出高额补偿,解决这种难题。
另外一个解决措施,就是出台“机票包”,以增加确定性。机票包的意思是说,给出低廉的机票,而对应着明确的限制条件,包括“退票费、签转、以及行李额”等。
比如说,这位海南女士购买的5700元机票,其限制条件就是“不退票、不改期、无免费行李额”。
从合同规则出发,女士应该是选择购该价格的机票,就意味着她完全接受这样的限制条件。
甚至按照市场监督总局2023年5月出台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必须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
但是,第一财经采访的几位专家对该事件的说法,的的确确让我大吃一惊。包括专家说的,“提示不够合理、不够显著,或者提出要求没有解释说明”,就可以主张这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够合理、不够显著,这明显的加大了自由裁量权。谁来判断呢?如海南女士这样,她完全可以说“后续付款流程没有提示或弹窗”就是不合理。
可是平台或者航司来说的话,已经尽到了告知的责任与义务。如此低廉的价格,不同颜色的字体说明,“最显眼”位置,很合理的。
还有,专家表示按照民法典816条规定,应该可以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若这样的话,那平台或者航司提出的这种“机票包”,以及市场监督总局的办法,竟然都违反了民法典吗?这又怎么可能呢?
有了专家的一番说辞,海南女士应该很有信心去打官司嘛。反正专家都说了,平台或航司都是不合理的,甚至违反法律根本大法的。
好在媒体还算理性。第一财经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查询了国内最大的5家OTA平台。发现仅仅携程平台在付款前,弹出了退票规则的提示页面,其它都只是文字,或者红色提示,但需要点击。
亲自体验后,第一财经的记者也提出了一条明确的建议,平台或者航司应该“醒目弹窗、亮明在先”。也就是说,购票的规则以“弹窗”的形式,或许最好。
对了,携程平台前一段时间,因为一张北京到纽约的国际机票退票问题,被购票者大肆炒作,被迫全额退款,随后全面情况说明,并提出了弹窗的改进措施。
或许,携程的改进措施,也包括第一财经记者的建议,对平台和航司完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否则,类似的“投诉”将会没完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