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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男子控制欲很强,因为不满妻子和他认为不合适的人交往,而和妻子发生争吵,

江苏泰州,男子控制欲很强,因为不满妻子和他认为不合适的人交往,而和妻子发生争吵,闹离婚,又在离婚冷静期,发现妻子和其他男人在KTV唱歌,又动手打了妻子。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后,还想挽回妻子,结果妻子不同意复合,男子就有预谋地杀害了妻子,法院判了。

男子和女子是初高中同学,高三谈的恋爱,后来生了两个孩子。

女子在一家服装店当店长,而男子长年在外头吃喝玩乐不顾家,一个月挣那点钱都不够自己花的。

更要命的是这个男子控制欲强得离谱,不让老婆交任何朋友,还在她摩托车里装了两个GPS,走到哪儿都得被他盯着。

女子实在受不了了,开始商量离婚。

后来因为女子跟一个离异女性来往,男子不乐意,两人频繁吵架,气头上,两人去办了离婚登记,但是办离婚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

就在冷静期的时候,男子发现女子跟朋友去KTV唱歌,就赶过去动手打了女子,警察来了,以为是家务事,对男子批评教育了一顿。

到了正式办完离婚手续后的当天晚上,男子发现女子跟一个男人约会,又动手打人,警察又来了一趟。

按理说既然离婚了,那么就各走各路,可男子就是不撒手。

家里人也从中劝和,女子也同意继续住在原先那套房子里,看男子表现。

但是男子发现女子还跟外面的男人有联系,而且女子说要搬走。

男子一听就急了,反复劝、反复拦,女的死活不答应。

过了几天,男子买了把水果刀,当天夜里,两个人坐在屋里谈,男子说想继续一起过,女子很明确拒绝了。

眼见复合彻底没戏了,凌晨1点左右,男的拿出水果刀捅向女的左颈部。

法医鉴定,刀扎断了左侧颈内静脉和左侧颈总动脉,大出血,人当场就没了。

杀人之后男子跑到一座大桥底下跳河想自杀,没死成。

他自己打了报警电话,在原地等警察来抓,交代了作案经过。

案子后来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女的姐姐说,希望判死刑。

回过头看这件事,离婚冷静期本来是想让人别冲动离婚,可在这对夫妻身上,冷静期反倒成了暴力的延续期——男的两次动手打人,警察都来了两回。

后来离婚证都领了,男子的控制欲还没收手,最后因为“不让复合”就起了杀心。

控制欲这种东西,刚开始是不让交朋友,后来是装GPS跟踪,再后来是动手打人,最后是拿刀杀人——一步一步往上走的,中间没有任何人拦得住。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提前购买水果刀,经多次谈判后捅刺被害人颈部致命处并捂嘴阻止呼救,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其案发后虽主动报警投案,但提前备刀、预谋杀人等情节恶劣,是否从轻处罚需综合裁量。

这件事情,表面看是“因爱生恨”,骨子里压根不是爱,是赤裸裸的占有欲——把对方当物件,捏在手里才踏实,松了手就毁掉。

从一开始装GPS盯梢、限制交友,到后来动手打人,再到最后提刀杀人,每一步都是控制欲在升级,跟“感情”两个字不沾边。

离婚冷静期在这案子里完全走样了。

立法本意是给冲动夫妻一个缓冲,可放在这种控制型人格身上,反倒成了暴力的“合法延长期”——两次动手,两次出警,都是在这期间发生的。

当一方已经活在恐惧里,冷静期拖延的每一分钟都在给施暴者制造新的机会。

而两次报警,警察来了都当“家务事”处理,批评教育完事。

如果每一次动手就有人告诉他“你这是违法,不是吵架”,或者有人告诉女方“你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面的事或许能挡住。

我们总把暴力分级,觉得“没打出重伤就还是家事”,可凶杀案从来不是突然发生的,是一级一级推上去的。

女方最大的错,是离婚后还同意搬回去“看他表现”——这给了男方一个错误信号:我还有机会。

对控制欲强的人来说,“还有机会”就等于“继续控制”,一旦发现彻底没戏,他就选择同归于尽。

很多女性在脱离暴力关系时都会心软,觉得“他可能改了”,可这种人格障碍靠“表现”治不好。

这件事也提醒人们:当你发现伴侣开始用“因为在乎你”为理由干涉你正常社交、跟踪你行踪、动手推搡你的时候,跑,越快越好,别等“冷静期”,别信“最后一次”。

男子提前购买凶器,谈判破裂后直接捅刺被害人颈部要害并捂嘴阻止呼救,属有预谋的恶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不可逆。

虽有自首情节,但预谋杀人的恶劣性远大于投案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严惩,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极大。

自首不是“免死金牌”,对生命权的极端侵害必须用极刑回应。

内容来源于: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