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山东聊城,一男子因女儿半夜离家,情绪失控,当街对女儿拳打脚踢。一小伙和朋友路过这里,看到这一幕后,赶紧上前制止。结果,男子妻子告知,这是他们的家务事,让二人不要插手!谁知,小伙根本不听劝,上来就将男子两次撂倒在地,致其轻伤。事后,法院认定小伙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小伙不服,坚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凭什么定罪?
8月18日上午9时,山东聊城这起“路人制止父亲打女儿反被判故意伤害”的案件将重新开庭。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刘某一审虽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但二审已经撤销原判,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争议的核心,不只是“该不该管家务事”,而是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边界到底在哪里。
事情发生在2024年5月26日23时50分左右。聊城市东昌府区一处小区南侧广场,父亲朱某因为女儿半夜离家,对女儿实施踢踹。监控显示,在刘某和朋友赵某赶到前,朱某多次踢女孩,部位包括头部、腹部,女孩一度坐在地上捂住头。
刘某和赵某路过后走上前。朱某妻子纪某向两人摆手,称这是家务事,希望他们离开,可当时朱某仍在踢女儿。随后朱某停止踢女儿,转身与二人发生争执。刘某先将朱某绊摔在地,又扇了其面部,朱某起身后,刘某第二次将其绊倒。
问题就出在这几秒钟里。
朱某后来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
警方后来还因朱某殴打女儿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刘某最初上前制止的对象确实存在殴打行为,但法律要判断的是,当刘某实施两次绊摔时,不法侵害是否仍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
事发近10个月后,刘某于2025年3月18日被刑拘,4月1日被逮捕,10月24日取保候审。2025年11月,东昌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一审法院没有否定他最初出手的意义。判决认为,刘某、赵某出于正义感制止朱某打女儿,值得倡导;但法院同时认为,刘某实施后续绊摔时,朱某已经停止殴打女儿,与赵某之间主要是言语争执,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刘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是在阻止朱某继续伤害女孩,并提起上诉。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东昌府区法院重新审判。
这起案子不能只用“见义勇为”或者“故意伤害”四个字简单概括。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及时劝阻。“这是我家的事”,并不能让正在发生的殴打变成旁人不能干预的私人事务。
但从“有权制止”到“怎样制止”,中间还有一道刑法边界。正当防卫相关司法指导意见明确,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判断侵害是否开始或结束,应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能事后苛求防卫人。
所以重审真正要看的,是监控中的时间顺序、朱某停止踢女儿后是否仍存在现实危险、双方身体接触的具体过程,以及刘某第二次绊摔是否仍属于制止侵害的一部分。这些细节,直接关系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这起案子牵动公众的,也不只是1564元赔偿。普通人以后再碰到类似场景,会不会因为担心“管了反而惹事”选择绕开,同样值得重视。法律既要保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也要给善意制止者清晰边界;见义勇为同样不能自动成为后续任何伤害行为的免责理由。
8月18日的重审,将再次回答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陌生人看到孩子正在遭受暴力时,法律鼓励他站出来,那么站出来以后,怎样的制止方式才既能真正救人,又不越过法律边界。
【信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男子将当街踹女儿的父亲放倒致其轻伤,一审被判故意伤害,重审将开庭》
上观新闻(来源:红星新闻):《父亲当街多次脚踹女儿,路过男子制止时将其放倒致轻伤;一审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