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社会生活噪声治理首次在法典层面明确统一罚则。
针对经劝阻、调解仍拒不改正的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单位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公众长期存在普遍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声音分贝超过排放标准,才构成噪声违法。
此次法典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确立“超标+扰民”双重判定标准:既包括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也涵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这意味着,即便分贝数值未达超标阈值,只要噪声实际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即可依法定性并处置,直接破解了过往噪声纠纷“举证难、定性难、处罚难”的执法痛点。
法典明确将居住、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场所列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重点管控四类高频扰民行为:一是敏感区域违规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是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活动,未遵守时段、音量规定,违规使用音响器材。
三是已竣工交付的住宅室内装修,未按限定作业时间施工或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四是经营商户以高音喇叭、持续反复高噪声方式开展商业宣传。
此外,家庭使用家电乐器、饲养宠物、开展家庭活动,以及机动车私自改装消声器“炸街”等行为,均纳入管控范畴。
其中机动车“炸街”行为由交管部门依法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层面遵循“教育优先、过罚相当”原则,先予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处以罚款,形成梯度处置体系。
新规的核心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划定公共空间的音量边界,让民众的“安静权”从道德诉求变为具备可执行性的法律权益,为基层噪声治理补上了刚性约束短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