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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男子与女子刚办完离婚手续,回到家中再次争吵,气得女子把男子的轿车砸了,

广东惠州,男子与女子刚办完离婚手续,回到家中再次争吵,气得女子把男子的轿车砸了,后经定损为1.4万余元(鉴定损失 14835 元)。男子选择报警,要求追究女子刑事责任。即便女子家属全额补齐修车款,男子仍未出具谅解。女子叶某获刑八个月。

类似的家庭矛盾闹到砸车,并非惠州这一件。2019年2月7日14时许,河南西华县展辉路娲城派出所对面,刘某某与前妻的哥哥徐某某1因为孩子接送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很快变成打架。

刘某某没有就此离开,而是开着银灰色东风风神S30轿车,撞向徐某某1乘坐的本田越野车,车头被撞坏,鉴定损失25829元。

案件到了西华县人民法院,刘某某认罪,属于初犯、偶犯,并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赔了钱是不是就能把刑事案件变回普通纠纷,濮阳县人民法院2024年2月26日公布的梁某案给出了另一个答案。

梁某2015年购买周某的集装箱小货车,留下3000元欠款,多年没有归还。案发当天,周某发现梁某的车辆后,开车将梁某堵住,提出先清欠款再挪车。

梁某急着外出,争执之后直接驾车把周某的汽车撞开,右侧前后车门等部位受损,价格认定为9978元。

梁某后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事实,不但赔清9978元车损,也还上原来的3000元,并取得周某谅解。

法院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梁某拘役四个月。赔偿解决的是损失问题,不能自动消除已经发生的刑事责任。

再看叶某案,公开判决信息中的被害人记作某甲。2026年2月24日,叶某与某甲在龙门县家中发生言语冲突。

叶某随后走到车棚,拿起铁质锄头砸某甲停放的蔚来汽车,车辆损失鉴定为14835元。4月10日,民警到叶某家中将叶某抓获,之后书面传唤到案。这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叶某到案后全部交代,为何法院没有认定自首。

有公开裁判文书的官某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属于坦白,不构成自首。

四川攀枝花另有一案,2014年10月31日,杨某某在学校实施犯罪后没有离开现场,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原地,民警到场后将杨某某带走,杨某某如实供述。

法院认定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两案放在一起看,是否主动把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是判断自动投案的重要区别。

叶某是在民警上门抓获后到案,因此如实供述能够获得从轻评价,却不能仅凭“全部承认”就变成自首。

故意毁坏财物的追诉也不能简单理解成只有5000元这一条。濮阳县法院公开案例列明,毁坏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属于常见追诉情形,毁坏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进入刑事程序。因此,生活里的砸手机、砸车、毁家具,不能只算一笔维修账。

2026年6月25日开庭时,叶某家属向法院预交14835元。这里还要分清一件事,男方报警并不能决定是否判刑,案件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

被害人是否谅解可以成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但不是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唯一条件。法院后来结合叶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赔偿等情况,认定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刘某某、梁某、叶某三案结果不同,却说明同一件事,家庭关系、旧债、言语冲突可以交代事情为什么发生,真正进入司法判断的,还是具体行为、损失后果以及事后的承担方式。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惠州一对离婚夫妇发生言语冲突,女方怒砸男方轿车获刑 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