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刷到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关于“正义举报与恶意举报”的论述,这套观点乍一看条理清晰、逻辑自洽,实际上存在很多脱离现实的漏洞。
这篇文章提出一个核心框架:正义举报只该针对有直接受害者的实际行为;邪恶举报针对思想、观念、审美,仅仅因为个人不认同就发起举报,这属于思想定罪,目的是清除异己。
文中强调,文明需要容忍不同观念,针对意识形态、不同看法的举报,会锁死社会发展。这话有道理吗?有道理。但这样划分有个漏洞,就是割裂了思想言论和现实行为的边界。
说白了,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完全脱离行为的“纯粹思想”。想法藏在心里面没有问题,但思想一旦转化为公开言论、向外传播,就具备了社会影响力,不再是单纯的内心观念。
很多危害,并不会以暴力殴打、诈骗拐卖这种直观形式出现。煽动仇恨、歪曲历史、鼓吹极端主义、散播虚假谣言、诱导自残、教唆未成年人违法……这些大多也是“一段观点、一番言论”。
而这些言论也没有立刻出现流血伤害,更没有某个当场受害的人,可我们能因为它只是“观念表达”,就认为不可以被举报、不该受规则约束吗?显然是不能的。
原文有个很理想化的假设:只有发生即时、可见伤害的行动,才值得被制止;单纯的观念分歧,应当予以容忍。可在现实中有很多风险不存在所谓“即时紧迫性”。
一些有毒的价值观持续扩散,是缓慢渗透、长期侵蚀的过程,危害不会在下一秒立刻爆发出来,但伤害会持续蔓延。我们不能等到危害酿成后,才允许出手干预。
其次,他简单定义举报要么是“制止犯罪保护他人”,要么是“清除异己”,非黑即白。可现实中平台、监管层面的举报,不等于古代那种秘密告发。只要是公共领域,所有公开传播的内容,都需要遵守统一的公共规则。
这套理论过分强调“现实紧迫性”,说实话,很难适配到文化层面的公共讨论。因为文化符号带来的影响大多是潜移默化的,危害不会立马显现,不会瞬间爆发冲突。难道只有拐卖、伤人这种迫在眉睫的危害才值得关注?
在文化领域中,公开展演触碰到争议符号,难道就因为没有“当场受害者”,所以大家都只能选择视而不见?这个标准明显是说不通的。
有人举报,出发点未必是“看不惯”,只是不希望这类内容持续扩散影响更多人。不能简单凭借“我不认同这个观点”,就直接扣上“铲除异己”的帽子。
文明的内核的确需要包容,观念也可以自由竞争,但它必须建立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之内。如果任何观念都不能被质疑、被举报,那谣言、极端言论、历史虚无主义,都能披着“思想不同”的外衣肆意传播。
当然,我们坚决抵制恶意构陷、断章取义、小题大做的滥用举报行为,也支持艺术创作拥有合理的创作空间,但不应该走向另一个极端:搭建一套生硬理论,划出一条绝对界限,将它归类为“思想定罪式的邪恶举报”。
再者,艺术创作自由从来不是没有边界的绝对自由。任何面向全民公开演出的文艺作品,都需要考量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和公共观感,不然就不会有审批这个环节。
因此,创作自由和公共监督,本就该双向共存。不能用一套二元对立的理想化理论,去混淆“合理维权举报”和“恶意滥用举报”两者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