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裁不能当免死金牌!新加坡航运公司害怕制裁半路退运货物,上海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必须赔钱,不能拿外国制裁耍赖违约!
8月12日,《南华早报》把上海海事法院的一桩案子重新推到了台前,案子其实不复杂,一家香港公司找一家新加坡航运公司,把一批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到巴拿马。
货都交给你了,结果船公司一查,发现香港公司被美国列进了制裁名单,于是不签提单、不交货,后来干脆把货又退回上海。
船公司的想法也不难猜,美国制裁,我不敢碰,可问题是,这单生意是在中国起运,合同也已经接了,你拿美国一张名单回来告诉中国客户:不好意思,我不履约了。
这账怎么算,上海海事法院给了答案:不行,今年2月,法院判新加坡公司败诉,赔偿货物损失499万余元,再加利息,反诉也没得到支持。
更关键的一句是,外国针对中国公民、组织搞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合法抗辩理由。
我觉得,499万元其实不是这桩官司里最值得看的数字,真正值钱的是后面那条规则。
以前美国搞“长臂管辖”,很多跨国企业遇到制裁名单,第一个动作就是先听美国的,为什么?
因为它们怕美元体系,怕美国市场,怕二级制裁,久而久之,有些公司甚至形成了一种习惯:美国一张名单下来,不管合同签在哪儿,不管货是谁的,也不管中国法律怎么规定,先把中国客户晾一边再说。
可这次法院相当于把另一张账单摆在它面前:你怕违反美国规则可以理解,可你要是在中国经营,也得承担违反中国法律和合同的代价。
我认为,这个变化非常重要,因为反制裁真正管不管用,不是看文件写得多硬,而是企业做选择的时候,会不会真的肉疼。
以前它可能只算一道题:不听美国的,我损失多少?现在得算两道:听美国的,我在中国又要付多少?只要第二笔成本真实存在,企业的算盘自然就会变。
最高法6月24日把这个案件收入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时,说得也很清楚:这起案件首次通过司法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并确立了一条裁判规则——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施的非法单边制裁,不能拿来当作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
我觉得这句话翻成大白话就是:你不能在中国赚中国市场的钱,出了事却说我只听华盛顿的,生意不是这么做的,这对以后中国企业出海也很有现实意义。
碰到海外合作方拿制裁、出口管制、所谓合规审查来撕合同,以前不少企业第一反应可能是:对方背后是美国规则,我是不是只能认了?
现在至少多了一条路,别急着认,先看看合同管辖在哪,看看中国法律有没有救济空间,这就是法律工具真正落到企业手里的意义。
不过话也不能说过头,这一个案件,并不意味着从此所有外国企业都必须在中美之间“二选一”,更不意味着499万元之后马上会有一串巨额赔偿。
每个案子的合同、管辖、制裁性质都不一样,法院照样得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审。
可我认为,它确实放出了一个很清楚的信号:所谓外国制裁,不再天然等于中国企业必须吞下损失。
你跟中国企业签了合同,就得认真算中国法律这本账,美国有美国的规则,中国也有中国的规则。
以前一些跨国公司觉得,只要把“美国制裁”四个字抬出来,后面的合同责任就能一笔勾销。
现在这条路,没那么好走了,说到底,我觉得中国真正需要的也不是跟谁比谁嗓门大。
而是别人拿法律卡我们,我们也能拿法律保护自己;别人让中国企业付代价,我们也能让破坏合同的人算清代价。
499万元看着不算多,可这桩官司真正留下来的东西,不是499万元,而是一句话:想在中国做生意,就别把中国法律当空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