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违规篡改红歌”的事分两派,一派主张需明确定义“红色经典”,另一派坚持不可亵渎历史印记应守法守规。
关于两派主张的争论,恰恰相互印证了对方的观点。“支持派”问如何定义不可亵渎的“红色经典”?主张应像国旗国歌那样需明确定义,不能随意定责,但其出发点不是为了“完善法规”本身,而是主观情绪上反对干涉“创作自由”,但这类观点印证的反而是对方的主张,因为刻意忽略了“著作版权”权益和社会法规框架,如果针对原作品通过任意改动、转嫁等手段进行“二次创作”或“即兴演出”等方式直接获取商业利益,此举将扼杀“原创”动力和环境,何来“创作自由”?谁还敢于创作?针对郭德纲此次违规事件的调查并非专门针对“红歌”范畴,而是“创作者权益”和“商业性演出报备规定”,并非针对某个人,但个人影响力和知名度确实会有更大的社会效应。
然而,另一派所谓“反对派”追究的却是“红歌经典”不可亵渎,以及法规本身,按照他们的立场其出发点虽然正当,但有一部分人将此延伸到“个人道德、职业操守”的范畴,直接贬损郭德纲的社会名誉,但又无可否认郭德纲的成功恰恰是社会大众的支持,反而不是所谓“体制内”的认可。
经此事件,可能很多人会更多关注到“营业性演出报备”程序对社会传播的影响力。简单来说,“没有限制创作自由、没有限制表演曲目、没有限制即兴发挥、没有限制公众监督和批判。”就是让你提前报备,有那么难吗?
(声明:下面这一句是即兴表演,别见怪!)
“就这么点事,一个个的,伶牙俐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