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倒霉?那是不可能的!”重庆,男子花12万多在4S店买了一辆新车,因车子是刚上的新款,备案工作没做完,4S店让男子过几天再去提车。可2天后,男子接到4S店电话,对方说车子被看车的客户开门时撞到了右侧车门,凹陷了一块。男子提出退车,4S店也同意了,可因贷款已经下来了,提前还贷要产生4000元的违约金,男子认为自己没提车,这4000元损失不应该自己承担。可4S店却说已经完成交付了,他们只是提供停车位。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更是让男子失望。
8月9日下午,钟先生接到4S店打来的电话,对方支支吾吾告诉他,他停在4s店门口的那辆新车,被看车的客户在开车门时撞到了右侧车门,凹陷了一块。
钟先生懵了,这辆新车是8月7日他和妻子去逛4S店时给买的,当时他们一眼就相中了这辆电动车,含税总价12万多。
钟先生和妻子都觉得不错,在看车当天就签了购车合同并办理了车贷手续。
因为是6号上的新款,车管所那边还没备案,交不了税,车子上不了路,销售说要8月10日才能提车。
钟先生原本想着过几天就过几天吧,之后他和家人直接回了家,就等4s店的电话去提车。
可没想到,没等到提车通知,先等到了车被撞的消息。
钟先生和妻子一商量,好好一台全新的车,还没到自己手里就先撞出个小坑,换谁心里都膈应,他们不想要这辆车了。
随后他们跟4S店提出要退车,对方表示愿意配合协商,但是因钟先生的车贷审批已经通过了,如果提前还款需要承担4000元左右的违约金,这笔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钟先生办理的是信用卡,在账单出来之前,大概只需要承担4000元左右的违约金,如果账单出来之后,就需要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他认为4S店并未把车钥匙和车辆交付给自己,自己没有提车,车子在4S店出了事故,自己无任何过错,这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
可4S店给出的说法是:因交接单和发票都已经开完了,相当于车辆已经交付了,这种情况就是钟先生把车存放在他们这里的,他们只负责提供车位。
钟先生不能接受对方的说法,他认为车子压根就没有完成交付,对方没有把车钥匙、合同、发票全部给到自己,凭什么说交付了?
再说提车是不是有仪式,可对方什么都没给自己准备,他的诉求就是把车子给退了,4000元违约金不能让自己出。
经过协商,4S店方面表示,他们已经跟之前看车的客户进行沟通,对方愿意赔偿2000元,4S店愿意承担1000元。因还有1000元的差额,钟先生和4S店并未谈拢。
好好的新车,还没提车,就在4S店撞了,钟先生和妻子都不想要这辆车了,4S店也很爽快,答应退车,可双方的争议点在于:4000元的违约金损失到底该谁来承担。
站在钟先生的立场来看,新车没到自己手里,总不能车没摸着,还平白无故的让自己亏几千块钱进去吧,这换谁都没法接受的。
钟先生跟4S店签订合同,购买的是一辆全新、无瑕疵的新车,可车辆在4S店保管期间,被其他看车的客户撞出凹陷,4S店已经没法交付符合约定的完好新车给到钟先生。
后续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这个解除原因并不是钟先生这个购买者导致的,因解除合同所遭受损失不应该由钟先生来承担。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为这次合同解除是4S店和后续看车客户的过错导致的,钟先生为了履行购车合同去办贷款,后续为了退车,提前还贷产生的4000元违约金,属于合同解除带来的直接合理损失,应该由4S店和看车客户来承担。
4S店却提出因为办理了交接单、开了发票,车已经是顾客的了,车辆只是暂时存放在店里,他们只提供停车位,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辆属于普通动产,4S店并未把车子和车钥匙交给钟先生、车辆也没完成实际转移占有,根本没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车没交付给顾客之前,所有的损失和风险全是4S店的,他们有义务看管好还没交付的新车,出了问题不该让消费者买单。
钟先生可以要求4S店承担这4000元的损失,至于4S店和看车客户如何沟通,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