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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告的“东方美学”辩解为何不成立?】面对指控,被告“美杜莎”公司提出

【争议焦点:被告的“东方美学”辩解为何不成立?】

面对指控,被告“美杜莎”公司提出了几个核心抗辩理由,但均未被法院采纳:热点观点

辩称一:“我们的是‘东方女性’,不是‘蛇发女妖’”:被告声称其图标源于“东方女性”形象。但法院认为,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是 “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尽管细节有差异,但两者均为“简笔画的女性头像”,在普通消费者眼中极易产生混淆。辩称二:“我们有外观专利证书”:被告声称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但专利权与商标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拥有专利仅代表该设计具有新颖性,不代表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而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辩称三:“这是‘装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被告辩称图案仅为装饰。但法院指出,该图案被显著使用在服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构成侵权。

案件启示:给所有商家的警钟

“傍名牌”风险极高:试图在知名品牌标志上做微调,极易被认定为“近似侵权”,法律风险巨大。专利不是“挡箭牌”: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不等于可以无视他人的商标权。“商标性使用”是红线: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将标识用于商品,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就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共同侵权责任:此案中范思哲将四家关联公司共同起诉,表明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分工合作逃避法律制裁的路径已被堵死。

目前,被告“美杜莎”公司已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此案的最终结果,仍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