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在货运平台接了一个拼货单,将100箱厨房专用油从杭州萧山运到深圳龙岗,运费1300元。男子看到外包装上写着“非危化、非易燃”的字样,以为是普通货物。可没想到,运输途中车辆被查扣,运政部门核实这批厨房专用油属于三类危险货物,男子没运输资质,被罚款16000元,以后还不能在江苏上高速。男子很委屈:如果是危化品,托运方应该在包装上写清楚的,他觉得是托运方的责任。可托运方给出的回复让人意外。
李师傅是一名货车司机,7月10日他在货运平台接了一个拼货单,将100箱厨房专用油,从杭州萧山拉到深圳龙岗,运费1300元。
装货时,李师傅看了一下货物的外包装,上面写着“非危化、非易燃”的字样,他以为就是普通货物,也没多想。
可没想到,运输途中,车子经过江苏宜兴时,被当地运政部门给查扣了,工作人员让托运方提供了检测报告,上面写着“三类危险货物”。
随后宜兴交通运输局还委托第三方,对这批厨房专用油进行了检测,报告显示属于第三类危险货物。
李师傅没有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是不能运输这批货物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5条第1项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政部门对李师傅作出处罚:李师傅被罚款16000元,他的车辆被扣10天,近一年以内不能在江苏上高速。
李师傅觉得自己很冤枉,这批货自己也就挣1300元的运费,却被罚款16000元,既然这批货是危化品,为什么托运方在外包装上不标清楚呢?按普通货运发出来,这不是坑人吗?
可托运方却表示他们的油不是危化品,之前都是普通运输的,从来没有出过问题。
双方沟通不愉快,李师傅将自己的遭遇反馈给了媒体,记者把情况反馈给了当地职能部门,当地职能部门通过走访和调查取证,确认这批厨房专用油确实属于危险货物,责令油品销售商进行整改。
李师傅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的,职能部门表示接下来,会组织李师傅和油品销售商进行调解,协商解决此事。
从法律层面来说,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承运人说明全部信息,妥善在外包装上粘贴警示标识。
《民法典》第82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方刻意隐瞒危化品属性、标注虚假外包装说明,是本案中的主要过错方,应当承担李师傅16000元罚款、车辆停运损失等绝大部分赔偿责任。
李师傅作为货车司机,也应当知道自己拉的是什么货物,可他未对货物属性尽到谨慎核验义务,也需要承担小部分责任。
大家觉得托运方和李师傅,谁的责任更大一些,欢迎留言交流!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