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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鬼也风流!”内蒙古,男子去朋友家吃饭喝酒到半夜。酒后,男子带着一起喝酒的女子

“做鬼也风流!”内蒙古,男子去朋友家吃饭喝酒到半夜。酒后,男子带着一起喝酒的女子回家,和她发生 性 关系后呼呼大睡。凌晨4点,女子醒来,发现男子嘴角流血沫,吓得赶紧打了120并积极急救。结果,男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事后,男子的父母、妻儿将朋友、女子等三人告上法院,索赔128万。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8月下午3点多,张某跑去朋友刘某家里做饭,傍晚5点多,刘某打电话喊来王女士来家一起吃饭。

中途陈女士过来一趟取东西,压根没上桌喝酒,待一会儿直接走人了。

这不张某、刘某还有王女士一起吃饭聊天,到了晚上9点多,张某突然来了兴致,要喝酒。

三人一拍即合,张某喝白酒,刘某和王女士只喝啤酒,大家吃饭喝酒聊天,没人起哄劝酒、更没人灌酒,气氛很平和。

喝到半夜十一点,张某带着王女士打车回了自己住处,王女士也跟着下了车。

俩人回房间后,自愿发生亲密关系,温存过后,就躺下睡觉了。

万万没想到,凌晨四点左右,王女士一觉醒来,赫然看见张某嘴角往外冒血沫,人已经不对劲了。

她吓坏了,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就地做急救处理。

可惜啊,张某被送到医院之后,最终抢救无效,确诊心源性猝死。

张某突然猝死,他的老婆孩子、父母悲痛万分,转头就把王女士、房主刘某、路过的陈女士三个人一并告上法庭,张口就要128万余元赔偿。

家属给出理由,他们三个人一起喝酒了,张某又和王女士发生了亲密接触,那就是这三个人害死的,必须掏钱赔偿。

说实话,这个诉求在旁人眼里,多少有点蛮不讲理。法庭上双方掰扯证据,疑点一个个被拆穿。

咱先说陈女士,从头到尾没参与饭局饮酒,跟整件事毫无关联,家属硬要把她拉进来索赔,完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纯属滥诉。

再说饭局主人刘某,作为场地提供者,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她全程没有劝酒,吃饭时也是张某自主饮酒。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离开时朋友刘某家时神志清醒,不存在喝醉失控的状况,刘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半点过错。

再说核心人物王女士,也是被索赔的主要对象。

张某家属一口咬定,张某和王女士的亲密行为诱发了张某心脏病致死。

可所有医疗材料、法医鉴定,完全没办法证明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且王女士发现险情之后,第一时间呼救施救,已经尽到普通人能做到的全部救助义务,挑不出一点毛病。

最关键的法医检测结果显示,张某血液里酒精含量极低,根本算不上醉酒。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某家属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有人劝酒。

喝酒这件事,从头到尾都是张某本人提议,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身患心脏病、高血压,还主动饮酒,后续一系列行为都是自我选择。

这场猝死,是张某自身基础疾病导致的意外,旁人根本无法预判、无法掌控。

最后法院直接宣判: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索赔诉求。

三名被告不用赔付一分钱。

现在不少悲剧发生之后,家属总抱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想法,不管对方有没有过错,先起诉索赔再说。

但法律讲究证据和因果,可不是谁失去亲人谁就天然占理。

成年人首先要对自己的健康,自己的选择全权负责,不能一出意外,就随意转嫁责任,道德绑架旁人。

这场判决,也算狠狠遏制了无理索赔的歪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