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古代礼法律法,朱姓妇人有三宗罪:
第一,不生儿子,使夫家无后。
按照古代礼法只有女儿不算有后,因为女儿未来是别人家的媳妇,女儿生的子女不是夫家的嫡系子孙。
第二,身有恶疾,无力承担家庭责任。
按照古代礼法,已婚妇女身患恶疾(绝症、恶症、恶性传染病等),无力承担家庭责任,加重家庭负担,满足休妻条件,丈夫可以凭此休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注:如果妻有生育儿子,即便身有恶疾也不可休妻,否则视为不仁不义,古代母凭子贵,只要生儿子,给夫家传承香火,除非妻与他人通奸或忤逆公婆,否则任何理由都不能休妻,即便是皇亲国戚一品大员也不能休妻,有则罢官夺职,取消功名爵位。)
第三,善妒,不能容忍丈夫纳妾娶小,使夫家断子绝孙。
如果已婚妇女自己不能生育儿子,却要求丈夫不纳妾娶小生育儿子,这在古代是被明令禁止的的,如果伤害丈夫小妾或亲生儿子轻则判离,重则受刑。
别和我杠现代道德和法律,我说的是古代礼法和法律。现代道德和法律也不是凭空捏造的,也是有传承的,至于传承哪家的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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