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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十大法定酷刑演变史。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一份联

清代十大法定酷刑演变史。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一份联名奏折摆到慈禧太后的案头。奏折上写着:"删除律例内重法"。

联名的两个人,一个叫沈家本,一个叫伍廷芳,都是修订法律馆的大臣。

他们请求慈禧一次性删除《大清律例》里的334条重法,重点是,凌迟、枭首、戮尸、刺字、连坐、刑讯逼供。慈禧批了。

就这一笔朱批,中国用了两千多年的一整套"肉刑"系统,一夜之间从法律里消失。

今天咱就讲一讲,那一夜被删掉的,都是什么玩意儿。

先说清律那套刑罚系统从哪儿来。清顺治三年(1646年),大清定鼎中原之后,直接抄了一份《大明律》,改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后来又完善成《大清律例》。

主干就是沿用隋唐定下的"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

从轻到重,五级排开。但清律在这五级之外,还保留了一大堆明代甚至更早的附加刑,凌迟、枭首、戮尸、刺字、枷号……

加上审讯环节的刑讯逼供工具,一整套加起来十几种。

这些刑罚在清代一直沿用到清末。到了19世纪末,西方列强拿着"领事裁判权"一直讥讽中国"刑法野蛮"。大清想收回治外法权,就必须先改律。

于是1902年,慈禧下诏修律,修律大臣就是沈家本和伍廷芳。

三年之后,就有了那一份联名奏折。咱们挑十种最具代表性的刑罚,一一说它的演变结局。

第一,凌迟。民间俗称"千刀万剐"。判处反逆、谋大逆的死刑犯。五代出现,元律首次正式编入刑律,明清沿用。

明代刘瑾、清代太平天国石达开都是凌迟而死。1905年废。

第二,斩。身首异处,一刀了事。死刑里属于中等。分"斩立决"和"斩监候"两档。辛亥革命后废。

第三,绞。用绳索勒死,保留全尸。中国传统观念里全尸比斩首体面,所以绞比斩轻一级。分"绞立决"和"绞监候"。民国沿用一段时间,后改为枪决。

第四,枭首。斩首之后,把头悬挂在城门或闹市示众。附加刑,你已经死了,死后还要示众。1905年废。

第五,戮尸。已经死了的罪人,挖出来再砍一次。或者罪大恶极的犯人死在狱中,依然追加斩首。这是对尸体的侮辱刑。1905年废。

第六,杖与笞。笞是小竹板打屁股,10到50下;杖是大竹板打屁股,60到100下。听起来是轻刑,但清代官员打起来手下无情,"杖毙"(打死)是常事。1910年逐步改为罚金。

第七,流刑、充军、发遣。五刑中最重的生罪。流刑2000到3000里,一生不得回乡。充军是流到边疆编入军户。发遣是更狠,发到宁古塔、伊犁、乌鲁木齐给披甲人为奴。

清代大量罪人走上这条路。清末废。

第八,刺字(黥面)。在犯人脸上或手臂上刺上"盗窃"、"劫犯"之类的字样,一生抹不掉。1905年废。

第九,枷号。一块大木板,中间一个洞,卡住犯人的脖子,让他在城门口站上十天半月。是一种公开示众的羞辱刑。有些大枷重达几十斤,犯人常常被活活累死。清末废。

第十,刑讯三具,夹棍、拶指、大竹板。这不是定罪的刑罚,是审讯时逼供用的工具。夹棍夹小腿,拶指夹手指,大竹板打屁股。

有明文记载在《大清律例》里,完全合法。沈家本一句话把它的性质定死了:"今之以刑逼供,本非良吏所应出此。"1905年废。

1905年4月24日那一份联名奏折,慈禧批复之后30天内就颁布施行。

中国用了两千多年的一整套肉刑系统,一夜之间从法律里抹去。沈家本后来又陆续主持编撰《大清现行刑律》(1910)、《大清新刑律》(1911),引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级现代刑罚体系。

中国刑法从此从"刑名"走向"刑期",从肉刑走向自由刑。

沈家本因此被后世称为"中国近代法学之父"。1913年,他病逝于北京,74岁。一个老派京官,用生命最后十年,亲手埋葬了一整套让他从小熟读熟记的律法传统。

讽刺的是,就在沈家本去世后40年,1952年河北巨鹿县还出现过一例民间"私刑凌迟",说明一项法律好改,一种观念难除。

所以你看,清代十大法定刑罚的演变史,从来不是"皇上觉得不忍心"那么简单。

它是一场迟到了两千年的集体觉醒,承认一件事:惩罚罪犯,不应该让惩罚本身也变成罪恶。

【主要信源】
《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原本
沈家本《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伍廷芳《删除律例内重法折》(1905年4月)
《凌迟》《大清律例》《沈家本》《伍廷芳》,维基百科 / 百度百科词条
《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人民网·时政,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