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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拿他人的赈灾物资,宣扬自己的公司,太不要脸了!”广西横州,此前该市爆发严重

“公然拿他人的赈灾物资,宣扬自己的公司,太不要脸了!”广西横州,此前该市爆发严重洪涝灾害,云表镇宿龙村受灾情况严峻,大量村民急需米面粮油等基础生活物资。

在北京工作的陈先生牵头集结全国308位素不相识的爱心网友,大家你五十、我几百自发众筹,总共凑出16万余元善款,统一采购救灾物资定向送往受灾村庄;另有两家广州企业额外补充捐赠物资,共同完成这批救援物资的筹备工作。

物资配齐后,众人联系广州一家汽车公司,希望对方能提供运输帮助。公司负责人对此承诺,将无偿提供货车、司机负责全程运输工作。

双方当场口头达成约定,该汽车公司仅承担运输劳务,并非物资捐赠主体,全程不能借着救灾做商业宣传,更不能独自占据公益署名,要如实体现数百网友众筹捐赠的核心事实。

然而物资装车发车后,爱心网友发现了令人心寒的一幕。原本挂在货车上,写着“全国众心聚力支援广西抗洪”的公益横幅,被企业私自拆下,替换成印着自家品牌的红色横幅。

等整车物资完整送达村委会、完成签收分发后,涉事公司立即运营短视频账号发布运输、卸货全程视频。

视频画面中只有公司专属横幅,通篇只宣传自家公司奔赴灾区救灾,全程只字不提这批物资是308名网友众筹而来,连另外两家配套捐赠物资的公司也完全被隐去。

不知情的网友刷到视频,极易误以为全部救灾物资都由这家汽车公司出资捐献。

该公司先是在微信视频号发布宣传内容,抖音同步发布同款视频,在大量网友留言质疑后,才悄悄删除抖音平台的相关视频。

满心善意被歪曲、功劳被抢夺,参与众筹的网友又愤怒又委屈,一名身在东莞的爱心网友直接前往派出所报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然而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明确该公司的行为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并建议该网友向市监局等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警方之所以没有立案,的确是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而涉事公司侵犯的是308位爱心网友的名誉,所以这属于民事纠纷。

面对铺天盖地的质疑,涉事公司负责人黄先生给出一套说辞:

其一,参与众筹的网友群体分散、没有统一负责人,企业没法统一征求宣传许可,事前也没收到“禁止商用宣传”的书面协议;

其二,装车当天自家企业横幅一早已经挂在车上,现场网友没有当场阻拦,网友自制的公益横幅只是临时用来拍摄发车素材,拍完是网友自行取下,并非员工拆除;

其三,发布短视频只是发给合作客户观看,视频播放量很低,不存在刻意蹭灾情引流、做营销的主观意图,事先没考虑到会让大众产生“企业全额捐赠”的误会。

不过这番解释并未能平息网友们的怒火,救灾是实打实的善事,却被企业拿来当宣传噱头,消耗普通人的善心,消费受灾群众的苦难,实在有失底线。

当地市监部门也曾提醒过,自然灾害属于严肃公共事件,不得借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抢险救援、伤亡情况等严肃公共事件,开展打折促销、节日营销、品牌曝光等商业宣传。将灾难作为段子、噱头或博取流量的手段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涉事公司替换横幅、单独发布宣传视频,刻意抹去真实捐赠群体,借广西洪灾的救灾场景突出自身品牌,属于借重大灾害做隐性商业宣传,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广告法相关要求。

按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删除违规宣传内容等行政处罚。

其次《慈善法》第32条规定,开展募捐、慈善救助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虚假宣传、隐瞒捐赠主体。

第4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变相进行商业宣传,歪曲捐赠事实、误导公众认知。

本次救灾物资以网友众筹为核心,该公司仅提供运输服务,不属于捐赠方,却刻意掩盖数百网友的捐赠事实,单独以救灾名义宣传自身品牌,属于借慈善救助开展不实商业造势。

有关部门应当对涉事公司开展约谈、责令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最后,300多名普通人,隔着天南地北,看到广西受灾心里难受,心甘情愿掏出积蓄凑价值10多万元的米面,没有一个人想着留下自己的名字、博关注,纯粹是发自内心想帮灾区老百姓。

结果这批承载普通人善意的物资,被一家公司给拿去做宣传了,把这群人的善心成果直接揽到自己头上,真的太不要脸了!

这种行为不仅消耗公众对公益行业的信任,也会让以后愿意主动捐款的普通人寒心。做生意讲究口碑和诚信,但靠抢夺他人善意换来的名声,最后只会引来全网反感,得不偿失。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