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州第五医院韩杰的这个案子,我举发达国家的两个例子,看看国外有无类似判决。 两个例子都发生在瑞士,是我留学时在报纸上读到的。第一例是一位放射科主任为一位老年妇女做气钡灌肠时,弄破了直肠,导致患者因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死亡。最后被判决有罪,入狱五年,且出狱五年内不得行医。当时报纸还专门发了一个短评,采访了法官之后,法官说检查时病人说“剧烈腹痛”,下级医生提醒他,要不要停下? 他老先生说“没事”。拍完X光片后下级医生又说是不是把病人收入院观察?他也说“不用”。最后发生了悲剧。由于前后十年内不得行医,实际上就是完全剥夺了他的行医资格。 西方发达国家判决医疗事故有罪的,是非常罕见的。当时我还专门问了同事,他们说假如当事人是低年资医生,或许不会判刑。因为高年资医生犯低级错误,所以才判了。 第二位医生的案例与韩杰医生的这个案子很类似。有位在农村工作了五年,好不容易在一家区医院谋得一份工作的儿科医生,在夜里九点多钟接诊了一个患儿。这位医生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开了点药就回去了。次日大清早的时候,孩子的妈妈发现孩子病情越来越严重,再次把宝宝送入医院。这位儿科医生也觉得孩子病情加重,就收入院了。但是不料患儿病情加重,尽管白班医生上班后积极抢救,但是患儿还是在上午九点多去世了。 本来死人的事情经常发生,但是这位患儿的母亲是位单亲母亲,她丈夫一年前因车祸去世。记者把患儿母亲的经历登出来后,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同情。最后的处理是吊销了这位儿科医生的执照一年,作为处罚。由于他刚到区医院刚工作了一年,又引起了一些人的同情,觉得处罚过重了。 对比发达国家的两个例子,大家自行判断,韩杰案的处理是轻了还是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