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销售前凸后翘,腰细腿长,配上个包臀裙,谁看不迷糊。凭借着出色的外貌和过硬的本领,她拿下了年度业绩280万元,本来应该得到15万元的奖金,但公司却因她有办公室恋情而拒绝发放。仲裁裁定公司须全额发放奖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两次审理,最终公司败诉。
一边是销售冠军级别的业绩,一边是公司拿“办公室恋情”和“尚未购车”当理由拒发奖金。福建厦门这起劳动纠纷,最后不只是员工拿回了15万元,也把职场里一个常见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公司定下的奖励,到底能不能随意变卦?
据九派新闻8月1日消息,小蒋此前于厦门的一家企业任职销售岗位。她当初选择这家公司,就是看中了相对可观的奖金制度,同时也相信自己的能力能够拿到这笔钱。
事实胜于雄辩,她以切实的行动与成果,有力地证明了自己绝非虚言,的确达成了目标,做到了曾许下的承诺。
在职期间,小蒋可谓是殚精竭虑于客户事务。几乎每日里,他都如影随形般环绕在客户身旁,一心扑在工作之上。整理资料、了解需求、维护关系,能加班就加班,能跟进就不放松。销售工作没有太多“躺赢”,客户愿不愿意签单,往往取决于一次次沟通和长期积累。
凭借着这股坚韧不拔的劲头,小蒋于一年内创造了高达280万元的销售额佳绩,其卓越表现使其在公司销售排名中荣居榜眼之位。按照公司的奖励标准,她原本可以获得15万元购车补助。
如果故事到这里结束,那就是一个普通的“高业绩员工拿到高奖金”的职场案例。偏巧就在奖金即将发放之际,小蒋与公司另一位男员工的恋爱之事被公之于众。这突如其来的曝光,仿佛在平静湖面投下巨石,泛起层层涟漪。
公司既定规章明确规定,严禁员工在办公场合发展恋情。此规旨在维护办公秩序、保障工作效率,望各位员工严格恪守。企业设置这类条款,通常是担心员工因感情纠纷影响工作,或者出现利益输送、管理混乱等问题。
但小蒋和男友在一起后,并没有出现业绩下滑,反而她仍然保持着很强的工作状态,销售额也摆在那里。
可到了兑现奖金时,公司还是把“办公室恋情”搬了出来。
小蒋后来离开了公司,但她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奖金对应的业绩,15万元不能因为离职或者恋爱关系就被一笔勾销。双方协商无果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给出多项理由:小蒋违反办公室恋情禁令;离职时尚未到奖金发放期;再者,她未提供购车凭证,不符合领取购车补助的条件。
这套说法听起来条条都有依据,问题是,规章制度不能只看公司怎么写,还要看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劳动报酬直接相关,更不能用一个与业绩无关的理由,把员工已经挣到的收入扣下来。
仲裁机构没有支持公司的主张,裁定公司向小蒋支付15万元奖金。该公司对结果不服,秉持维权之念,未轻易妥协,毅然决然地再度提起诉讼,誓要为自身权益在法律层面讨回一个公正的说法。经过两次审理,法院最终仍然站在小蒋这一边,判决公司全额支付这笔钱。
判决的核心逻辑很清楚:奖金如果是员工完成约定业绩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就不能因为员工离职,或者公司认为她违反了某项与业绩无关的规定,就直接拒绝发放。
至于购车凭证,如果公司此前把这笔钱明确约定为购车补助,具体条件当然可以写清楚,但不能先把它作为业绩奖励宣传,等员工完成任务后,再临时增加门槛。
这里还涉及一个不少劳动者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确考核标准、发放条件和计算方式的绩效奖、提成奖、年终奖,往往都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员工达成目标,公司不应只坐享业绩所带来的收益,而在发放薪酬之际,陡然违背承诺,做出有失诚信之举。如此行径,实难取信于员工。
如果企业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支付令。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还可能面临额外赔偿责任,相关规定最高可达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当然,办公室恋情也不是完全没有管理空间。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制度避免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以防止感情变化影响团队协作。但制度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影响工作”和“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上,而不是把员工的私人感情直接变成扣奖金、逼离职的万能理由。
小蒋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15万元,公司却把一名高业绩员工推向了别处。职场留人靠的从来不是漂亮话,而是业绩有人认、承诺有人守、该给的钱一分不少。
信息来源:8月1日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