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路权的明确界定。电动平衡车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滑行工具,严禁在公共道路及居民楼道等公共通道骑行。
该女子明知自身处于孕早期,仍在狭窄楼道内骑行稳定性差、无机械刹车系统的平衡车,主观上未尽到对自身及胎儿的谨慎保护义务,该危险行为是导致事故的核心诱因,因此需承担主要责任。而对面正常步行的行人,因拐角视线受限,若无明显违规,仅可能承担次要的观察疏忽责任或无需担责。
从我们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事真不能全怪路人。室内这个走廊又不是运动道路,空间那么窄还有盲区,平衡车全靠身体重心控制,连个手刹都没有,遇上突发情况根本刹不住。更何况是孕妇,本身重心就变了,反应也不如平时,这不是拿自己和孩子的命在赌运气吗。
孕妇及特殊群体应彻底远离平衡车等高风险滑行工具,出行尽量选择步行或有家人陪护。另外物业应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张贴警示标识,提醒居民勿在公共通道骑行代步工具。普通公众在室内公共空间也应保持谨慎,不骑行不奔跑多观察。保护别人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