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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26年前病逝,儿媳改嫁迁走户口,独自抚养孙子。现在公婆晚年生活困难,起诉前

大儿子26年前病逝,儿媳改嫁迁走户口,独自抚养孙子。现在公婆晚年生活困难,起诉前儿媳和孙子,索要赡养费。老人认为,儿子不在了,儿媳理应给自己养老。有血缘关系的孙子,也该出钱赡养自己。可是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两位老人拿着状纸走进法院大门那天,心里其实挺有底气。儿子走了二十六年,儿媳当年带着孩子改嫁,户口也迁走了,这么多年几乎没往来。

可孙子身上流着自家的血,这笔账,老两口觉得怎么也该算在孙子和前儿媳头上。一审开庭,老人把这些年的委屈一股脑倒出来,态度很坚决。结果一审法院没支持,老两口不服,又上诉到二审,二审还是驳回了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里给出的理由,其实能在现行法律条文里找到清楚的落脚点。儿媳对公婆的所谓赡养义务,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定责任,而是附着在婚姻关系上的一种协助性责任。

丈夫去世,婚姻关系随之终止,这份协助自然也就没有了继续存在的根基。这一点在2013年就已经有过一次全国关注的实践。

那一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把"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写进了条文。

就在法律生效当天,江苏无锡北塘区法院判了一起赡养案,77岁的储某告自己女儿很少回家,法院当庭要求女儿每两个月至少探望一次,逢重大节假日还要问候,这被看作精神赡养写入判决主文的第一案。

这个案子说明,法律始终围绕着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去设定赡养义务,儿媳和公婆之间从来不是天然对等的法定关系。

也不是说法律完全不认前儿媳这份情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写得很明白,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条规矩最早能追溯到1985年的继承法。

也就是说儿媳自愿赡养,法律用继承权作回报,属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设计,而不是强制绑架。可放到这对老人身上,前儿媳二十六年没尽过赡养责任,老两口手里也没有什么遗产可供继承,这条路压根走不通。

至于孙子这一头,老两口把抚养和赡养这两码事搞混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的是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方向是自上而下,还得满足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孙辈未成年这两个前提。

法律并没有反过来要求孙子女必须赡养祖父母,赡养义务原则上由成年子女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确立的亲子赡养规则,不能越过子女,直接强制要求孙辈承担赡养责任。

老两口当年既没帮衬抚养孙子,孙子长大也没从祖父母那里得到过法定意义上的扶持,双方谈不上任何义务基础。加上老人自己还有其他健在的子女,法院把责任还给了亲生儿女,这场官司也就有了这样一个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