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57 岁元朗经商男子,被陌生女子以有偿服务为由相约见面,并支付对方 300 港元。双方进入房间后,女子借口让男子先去洗澡,趁其不备心生贪念,打算盗取男子随身财物。门外的女子看到老汉有个名表,预估价值靠近12万,当时女子就心生歹意,卷走老汉的钱物逃走了。
这名老汉今年57岁,是元朗一带做生意的商人,事发地点在元朗大陂头径附近一栋唐楼单位内,时间是7月9日晚上。
老汉从浴室出来,屋里早已空无一人,随身放在浴室外的那只劳力士名表连同其余财物都不翼而飞,估算价值约11.7万港元。老汉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赶紧报警。
案件交到元朗警区刑事调查队手上,办案民警一时也没有目击者线索,只能从周边监控入手。警方借助政府「锐眼计划」监控网络,调取周边大量监控录像逐一排查,把大陂头径附近数日内的监控画面逐段调取,结合情报分析反复比对人形轨迹,一点点缩小范围,最终锁定了涉案女子的身份和活动路径。
这个过程持续了十多天,警方一直没有对外公布嫌疑人具体信息,直到7月20日,这名35岁的内地女子准备经罗湖管制站离境返回内地时,被守候多时的警员当场截获拘捕。
她目前被暂控一项盗窃罪。暂控这个说法在香港刑事程序里有讲究,警方拘捕后如果证据还没完全整理妥当,会先以这种方式把嫌疑人带上法庭,后续再根据调查进展决定是否正式起诉或更改罪名,这与内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流程思路上有相似之处,但具体操作分属两套不同法律体系,不能简单划等号。
这起案件真实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并非内地刑法,而是香港沿用的普通法体系下《盗窃罪条例》,即香港法例第210章。条例第2条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不诚实的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并意图永久地剥夺该人的财产;第9条规定,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10年。
这与内地刑法第264条按盗窃金额划分量刑档次的做法不同,香港法律不要求达到特定数额或次数才入罪,只要不诚实和永久剥夺两个要件成立就够了。
甚至哪怕是当着事主的面拿走财物、事后拒不归还,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不一定非要秘密窃取。这也正是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第18条早已明确,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案件告破后,元朗警区在社交平台上提醒市民,切勿跟随陌生人进入私人地方,在陌生环境中要提高警觉,别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这类以性服务为幌子、伺机盗取财物的作案手法,在内地公安实务里常被称作美人计或仙人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联合发布的多批典型案例也强调过,只要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物控制的行为,即便被害人自身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影响对加害人盗窃罪行的独立评价,这是内地治安管理与刑事案件衔接处理机制不断完善的一个缩影。
信息来源:星岛头条《元朗男商人贪 300 元性服务 洗澡时被盗 11 万元名表 35 岁内地女罗湖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