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睡一次,不然死给你看!”一位17岁少年手持菜刀威胁舅妈发生性关系:退让换来的悲剧!
2006年5月19号,江西某县城警笛声划破了午后的宁静。一个17岁的少年被警方当场带走,罪名是强奸。可案子到了检察院,经过仔细研究,最后竟然决定不起诉。消息传出来,网上就炸了锅。
一个17岁的少年持刀威胁自己的舅妈,罪名还是强奸,最后竟然没被起诉?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法律不公,可检察院之所以这么决定,背后还真有法律依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有一条写得清清楚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解释里没直接说“强奸亲属”这个情形,但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贯穿始终的。
17岁,这个年龄在法律上很微妙。
按当时的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参照“从宽处理”的思路,能不判刑就不判,能不起诉就不起诉。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大概率是认定这少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加上他本身就差一岁才成年,法律在量刑上本就留出了宽容空间。
可“教育为主”四个字放在这案子里,怎么看都透着别扭。
他手里拿的是菜刀,威胁的是亲舅妈。这种赤裸裸的暴力胁迫,难道不比“偶尔发生性行为”恶劣得多?2021年山东泰安一个17岁少年被轮奸案牵扯,看到被害人可怜主动放弃侵犯、还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检察院经过不公开听证才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两相对照,持刀胁迫和主动中止,性质差了十万八千里。
同样在2006年,江西遂川一件亲姨父强奸外甥女的案子,法院判了三年半。
被害人当时也是未成年,姨父长期辅导功课生了邪念,法院以强奸罪直接判刑,没有任何模糊空间。同样是亲属作案、同样是未成年被害人,只因为加害人年龄差了十几岁,司法处理上就出现了这么大的落差。
这种对比恰恰说明,老百姓的困惑不是没道理——案子的焦点根本不是“舅妈同没同意”,而是“17岁到底该不该被特殊对待”。
检察机关办案时遵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放在一个普通叛逆少年身上确实说得通。可放在一个拿菜刀威胁亲人的家伙身上,轻拿轻放的做法,难免让人觉得这“教育”的分量太轻了。
